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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树荫--------------
     “如果说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一棵大树的话,那么国外企业就坐在这棵大树的树荫下。”这句话的出处不详,不过我们能看出这句话还有另外的一层意思,那就是中国所有使用那些外国厂商产品的用户 都在树荫外面。
    关于谁应该在“树荫”里,而这个“树荫”到底应该有多大的争论在此之前已经持续了好久,而且这个争论在短期内不会结束。
    而最近关于无线局域网标准WLAN与WI-FI之争也被冠以两个国家知识产权之间的博弈。那么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到底应该是一个什么样子?>>[评论]

“知识产权与中国科技企业”有奖征文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新浪网推出“知识产权与中国科技企业”系列征文,文体随意(诗歌除外),您可以点评中国的知识产权现状,也可以进行具体案例的分析,或者是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进行前瞻。>>[征文启事]
  文章字数:在1500字左右为宜  征文时间:4月1日-26日
  投稿信箱:buyi@staff.sina.com.cn  评奖办法:结合网友反馈及专家筛选 
  奖项: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小调查

你认识中国是否该为技术落后交“学费”?
应该,遵循国际惯例
不应该,发展中国家不能承担太多义务
不知道,跟我无关

你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应该主要针对?
企业
最终消费者

>>奖品 设置:
·一等奖:
2000元(数码产品)
·二等奖:
1000元(数码产品)
·三等奖:
500元(数码产品)

 
   知识产权的棒子该抡向谁 ?〉〉----------------------------------------------------------
·知识产权案件最难判 最终用户越赔越多
    2003年1-11月,中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750件,同比上升24.57%,而败诉方的赔款额也越来越大,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强了,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不妨让我们看看去年的一些知识产权案例。
 
    ·2003年4月,商业软件联盟(BSA)在上海起诉丹诺梅格公司使用软件侵权胜诉,其成员公司Adobe获赔11.5万元。
    ·2003年初,AutoDesk及其所属子公司Discreet起诉上海对点文化传播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
    ·200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北京龙发停止侵权使用AutoCAD R14.0、3DSMAX3.0等软件,向Autodesk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49万元。100多万元的赔偿标和北京龙发在家装行业的名气,以及Autodesk的强势推动,这个案子在业界激起了不小的波澜。
·好处谁得了?
    从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为国外软件公司起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外国软件企业这种对于知识产权“自己种树,自己乘凉”的先见之明,让他们得了“便宜”,同时也在目前的市场竞争中占了先机。

  从我们自身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定也在这个问题上充当了外国企业“种树”之后的“培土”角色。 难道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单单针对最终用户?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到底应该维护谁的利益?
 
·软件知识产权大争论
·评论:中国版权保护是亟待加强而绝非保护过度
·关于合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呼吁书
·评论:政府采购拯救国产软件的未来?

 

 

 

 

 

 

 


 

   我们该属于哪个台阶?〉〉------------------------------------------------------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三个台阶
    在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问题上,法律保护水平的“第一台阶”是并不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任何最终用户。TRIPs协议就属于“第一台阶”。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这是“第二台阶”。如区分是营利性使用还是非营利性使用,是商业目的使用还是非商业目的使用,等等。“第三台阶”是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即不论单位、家庭还是个人,不问其使用目的如何,只要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就构成侵权。
 
>>[评论]
·我们国家该属于哪个台阶?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与其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是一把“双刃剑”。在遵守相关“世界水平”的前提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与我国的经济科技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按照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显然是处于“第三台阶”,我们是否应该处于这个台阶吗?是什么导致我们处于这个台阶?

>>[评论]
 
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

根据中国和阿尔及利亚的一项提案,在2000年10月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上经各成员国讨论通过设立的。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纪念日,该公约于1970年的这一天开始生效。

知识产权网站连接

·国内政府网站
·地方知识产权局网站
·知识产权服务网站
·国外知识产权网站
 
   题外:定制国家标准 属于保护知识产权还是保护市场?〉〉--------------------------
   
   
·中国推出无线局域网WAPI标准 一石入水
    03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无线局域网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04年6月1日起,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无线局域网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此无线国家标准一出,引发了关于WLAN与WI-FI之间的争端,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详情请参考:科技观察《无线局域网标准白刃格斗》 专题

·保护知识产权还是保护市场
    WAPI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标准,保护WAPI标准被不容置疑的抬升到保护国家知识产权的高度。
    但是,国家推出WIPI标准的市场意义远远大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有义务和有责任保护自己国家的市场,为此,政府完全可以开诚布公地说明自己国家的市场利益和保护措施,而不必扭扭捏捏、更不必找些经不起推敲的理由。
    就市场推广来说,既是国家标准,那就意味着人人都要遵守,意味着它是必须公开的公共知识产权,就需要公开透明。相关:
周光召:做标准,最终还要靠企业家
 
WAPI小资料
WAPI官员:迅驰不达标将在国内禁售 专题
[英特尔暂不支持WAPI][并非抵制][6月将会停售][评论]
·中国无线标准WAPI与国际标准的对比(图表)
·关于“中国宽带无线IP标准工作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12月1日实施公告
“关于无线局域网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公告”
 
   编后:发展中国家是否需要为技术落后“交学费”?〉〉------------------------------
   
   
 

    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国内某主管部门向其下属企业下发一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文件,该企业的总经理收到后,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落实,最后把这份文件批给了保卫处来处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的部分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懵懂无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是中国人过去常引以为荣的, 有些国内企业将此当作“座右铭”引入到企业技术创新中;而另外的一部分国内企业干脆对于知识产权奉行“拿来主义”。凡此种种,都是国内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曲解。 但是否发展中国家应该永远待在发达国家的阴影中吗?

    如果我们只能就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如果知识产权问题就是如此简单的逻辑,那么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就永远不要期望发展。因为世界上90%的知识产权都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其结果只能是注定“富则愈富,穷则愈穷”,知识产权只能沦为拉大贫富差距的工具。但是,知识产权问题真的就这么简单吗?事实上完全不是如此。

    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不是道义,甚至不是法律,而是“利益”二字。为利益而来,为利益而去。利益的问题就需要用利益的手段来解决。而利益的博弈手段就可以非常广泛,就完全可以开动大脑,解放思路,谋求利益最大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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