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下旬 |
永乐派代表首赴大中,探讨双方合作可能并提供基本合作思路。 |
2006年4月19日 |
上海永乐与大中电器、张大中先生三方共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两方面内容。 |
|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大中电器接管上海永乐在北京、天津地区的十余家门店。 |
2006年5月13日 |
大中电器收到上海永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5亿元。 |
2006年5月中旬 |
大中电器在获知上海永乐与国美电器就收购展开谈判后,于6月上旬提出与上海永乐解除《战略合作协议》。 |
2006年7月初 |
双方财务顾问就解除《战略合作协议》事宜洽商并形成补充协议文本,但陈晓未对补充协议签字认可。 |
2006年7月25日 |
国美与永乐在香港发布联合公告,国美对中国永乐进行要约收购。 |
|
大中电器发表声明,称“鉴于永乐中国单方面与第三方合作,大中电器与永乐中国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待重新协商”。 |
2006年8月4日 |
大中致函永乐,提出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并要求上海永乐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
2006年8月17日 |
中国永乐在香港发布公告,称其已收到大中公司8月7日有关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建议函。 |
2006年8月29日 |
中国永乐和国美电器在香港联交所发出联合公报,国美电器向中国永乐发出有关要约收购的通函。 |
2006年8月31日 |
大中向永乐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若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大中将放弃追究上海永乐的违约责任,退还1.5亿元定金;若近期不能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大中将提起仲裁。 |
2006年9月6日 |
永乐在香港发布公告,称于9月4日收到大中电器法律顾问发出的有关建议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函件。 |
2006年10月17日 |
大中电器向永乐发出解除《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函,宣布解除协议。 |
2006年10月18日 |
国美电器和中国永乐在香港联交所发布联合公告,国美收购永乐及永乐退市基本成定局。 |
2006年10月18日 |
大中电器向中国贸促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