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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透过微软中标事件反思《政府采购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11:48 ChinaByte

  文/张樊

  微软中标北京政府采购的消息传来,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强烈反响。有政府官员、有科技专家、有业内人士、有媒体记者也有更多网友,纷纷质疑北京政府采购,反思国产软件业发展。日前事态的最新进展,原定采购微软软件的2925万元订单被取消,此前天津政府采购涉及微软产品的也有可能翻盘。尽管北京采购的结果还没有尘埃落定,但对于不少关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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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软件发展的人士来说,事态的发展可以让他们长吁一口气了。

  为了让政府采购真正成为保护我国国产软件发展的政策,为了防止天津、北京政府采购大量外国软件等事件再次发生,我们必须从制度和法律上全面保障政府采购的是国产软件,修改和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立法明确软件一定要采购国产软件

  众多社会人士,质疑微软中标北京政府软件采购的一大理由就是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因为优先采购国产软件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一章第十条有这样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政府采购法》中又紧接着有一些例外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采购非国内软件可以在以上三个例外中去寻找支持。此次北京软件政府采购肯定是无法以第二种例外情况来获得支持。

  北京市有关部门此次所称的理由是,采购微软公司一定数量的软件产品,是为了“决定彻底解决使用中微软产品授权不清等问题”。这并不是在这三个例外情况,因为这也并不属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照北京市的这个理由出发,采购微软的产品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

  其实用第一种,以“国内服务提供相关的软件或者以国产软件无法提供合理的商业条件,比如价格等”等来抗辩,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说得过去。曾经参与起草《政府采购法》起草的社科院法律专家刘俊海就曾经表示,微软公司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也并不违反中国的政府采购法,应该全面理解采购法支持国产软件的指导原则和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这样我们借据《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来保护和促进国产软件的发展就被这三条例外的规定轻松的绕过了。要想把《政府采购法》保护和促进国产软件发展的初衷落到实处,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明确规定哪些政府采购必须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建议把软件纳于之中;另一种是提高采购外国软件的门槛,如果要采购外国软件必须履行相关严格的审批程序。

  如果明确规定软件采购必须采购国产软件,又必须要解决好国产软件的定性问题。象甲骨文、微软这样的公司已经在中国设立了研发甚至生产中心,可以说它们的软件也是国产的。据传要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就会对“国产软件”有明确的定义。

  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制

  微软中标北京政府采购事件已经有了被挽回的动向,在其中见诸媒体的有国产软件厂商的不满欲上书国务院,有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副司长李武强的愤慨和声明,也有众多媒体和网友的热评。据报道正是国产软件厂商针对此政府采购提出申诉和质疑,民间科技界人士的多种不同场合发出反对的声音,才让微软的定单被取消。这让我们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和救济机制提出了思考。

  纵观这个事件,监督检查机制出现的问题有两个方面:

  首先,《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一套监督检查机制,但是由于社会实际中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的问题,监督检查往往落不到实处。北京市设置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法律上属于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这个中心是设置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之下。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这与法律是相冲突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应该隶属于某个行政机构,而且这种监督就好比是父母监督儿子。其公正性有待考虑。正因为这样才有了很多情况下,社会及国产软件厂商将这个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混为一谈,动辄就想上书国务院,放弃了这个正当的申诉途径。

  其次,《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而其他“有关部门”与此又有着同样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指的是哪些?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组织机构中的最高领导机构“北京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除了财政局之外,还有监察局、审计局、工商局和物价局,难道指的就是他们?那么行业的主管部门有没有监督管理权呢?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有关人士就建议像软件之类的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行为应该建立由信息产业部门来负主要监管责任的政府采购体系。

  因此我们要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彻底分离,明确监督管理机构,把《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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