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1月17日电(新华社记者孟华周润健)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所确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有违约行为的发生。
依本案而言,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网站经营者,为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包含着为用户提供免费邮箱的服务。社会公众在浏览该网站的有关会员注册或免费邮箱注册页面内容后,可根据浏览者的自主意愿决定并按照页面提示和步骤进行用户注册。根据“新浪网”北京网站提供的要约条件,在免费邮箱注册时,除需要按页面要求提供申请注册人的个人信息外,必须全面地接受页面中显示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全部条款,认可该条款所有内容,点击“同意”键后才能完成注册步骤,获得“新浪网”北京站会员的资格和享有免费邮箱的服务,双方之间缔结关于免费邮箱使用的服务合同。在点击“同意”键后,应当认为中请者已完全知悉并接受“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来云鹏正是完成了前述的注册程序后,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从而与被告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如此而来,“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所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约束力。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之“3)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服务修订规定”,“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新浪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月良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
在本案诉争的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里,四通利方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已事先通过“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来云鹏要获得免费电子邮箱服务,用户必须完全同意并接受所有服务条款。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四通利方公司在将原为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时,已事先在网络页面上作出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足以显示四通利方公司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来云鹏认为四通利方公司不顾其承诺擅自将其承诺的50M免费邮箱容量缩减为5M的行为构成违约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
众所周知,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站”的运营管理者,其所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商业行为,在保证为用户提供长久、持续、高效、优质服务的前提下,通过提供免费电子邮箱来作为吸引更多的访问者是商业运作方式,也是其期望在市场经营中获得优势谋求商业利润的途径之一。谋求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商业行为最根本昨日杯,而采取何种商业行为应完全由商事主体自行决定。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四通利方公司的上述商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因此是合法与正当的。若来云鹏认为免费电子邮箱容量被压缩调整后难于满足其当初获取使用的初衷,可依双方约定自行决定采取停止二使用或转向使用其他网站邮箱方法予以解决,而无权否认合同对方行使依据合同所获得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
有关来云鹏在起诉中提出由四通利方公司提供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中因附有商业广告,从而构成合同上“对价”,并非真正免费的诉请理由。在庭审质证中,四通利方公司提出用户在注册时,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信息增值服务的选项。来云鹏就自己未选择增值服务,不能提供相应证据。退而言之,即使是在有偿和双务合同中,我国法律亦允许当事人自愿约定为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保留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者解除的权利。换言之,合同之有偿与无偿并非决定一方或者双方是否有权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因素。故此,本院对该诉请理由不予支持。
因此,本院判定来云鹏诉请要求确认四通利方公司调整免费电子邮箱容量是未经其同意,系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为违约行为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之支撑。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来云鹏要求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提供五十兆容量免费电子邮箱服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来云鹏负担,己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嘉林
代理审判员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温勇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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