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审判长张嘉林 今日(15日),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来云鹏状告新浪网免费邮箱“缩水”违约一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法官们认定:被告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站的经营者,依据其已事先明示告知的服务条款,享有单方改变免费电子邮箱容量的合同内容变更权,该行为不构成对用户的违约。原告来云鹏诉请判定被告方擅自缩减电子邮箱容量为5M是违约行为,应继承提供50M邮箱的主张被驳回。
2001年4月,原告来云鹏在新浪网上注册为会员并使用免费的50M电子邮箱。2001年8月,新浪网站发布通知,称将于9月16日零时起将50M邮箱缩减为5M容量。10天后,来云鹏向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认为在与被告四通利方公司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后,双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义务,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改变合同内容。被告方有顾其承诺和作为门户网站的企业信誉,自行将原承诺的50M邮箱容量减为5M,构成违约。请求法官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提供50M容量的电子邮箱,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四通利方公司辩称,根据新浪网服务条款,网站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一旦修改会提示告知用户。如用户不同意可主动取消获得网络服务,若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变动与修改。新浪网将免费邮箱容量缩减时,已事先发布通知,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与说明义务,而且是原告方在获悉邮箱容量变更情形之后自愿接受并继续使用邮箱。因此新浪网站依据服务条款享有单方变更邮箱服务合同内容的权利,在原告来云鹏认可之下调整电子邮箱容量完全是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存在违约之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经过庭前证据交换和证据保全,法官们主持了庭审调查与辩论,经合议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经营者,为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其中包含着为用户提供免费邮箱的服务。社会公众在浏览该网站的有关会员注册或免费邮箱注册页面内容后,可根据浏览者自主意愿决定并按照页面提示和步骤进行用户注册。根据新浪网提供的要约条件,在注册免费邮箱时,除需要按页面要求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外,必须全面地接受页面中显示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内容,认可该条款所有内容并点击"同意"键后才能完成注册步骤,获得新浪网会员资格和享受免费邮箱服务,双方之间免费邮箱使用的服务合同。在点击"同意"键后,应当认定申请者已完全知悉并接受新浪网服务条款。本案原告来云鹏正是完成前述的注册程序后,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从而与被告间缔结邮箱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新浪网服务条款规定: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页面上提示。如果用户不同意变动内容,可主动取消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据查证认定的事实,四通利方公司在对原为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时,已事先在网络页面作出声明,履行了说明与提示义务,并附随了专门有关就压缩邮箱容量的基本问题咨询信息,显示出被告方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合同内容变更权。原告来云鹏认为被告不顾其承诺擅自缩减邮箱容量是违约行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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