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人民网转发的新华网报道《律师状告新浪网“缩减邮箱”一案正式立案》。报道说:值得注意的是,来云鹏与新浪打的是合同官司。来云鹏认为,从他提交会员注册申请到新浪确认并开通邮箱,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是与新浪缔结了一份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如今,新浪擅自把这份50兆容量的“合同”缩减为5兆,显然违约了。
显然,律师和法院都犯了个常识错误,把“协约”当“合同”了。
合同:contract,两方或多方为办理同一特定事务而确定的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所有内容都是法律责任的保证。
协约:agreement,经过协商而约定的条文;通常有可能导致合同;比合同使用的范围广,条件更宽松,包括没有法律责任的保证。
因此,协约更多表示“彼此同意”(mutual assent),而不是合同的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
在美国,几乎所有网站的电子邮件信箱服务,不管是否免费,都使用“协约”,而不是“合同”。从去年春天开始到现在,许多美国电子邮件信箱服务缩减了免费信箱,有的甚至取消了免费服务,没有人起诉,基本原因,就是“协约”而不是“合同”说明了服务厂商的服务权利和用户权利,因此,起诉没有法律根据,不能立案。
新浪网的邮箱服务,同样,使用的是“协约”而不是“合同”。 例如,该公司的有关条文标题是“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这,不管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不是合同。可是,新浪网邮箱服务缩减,为什么能起诉,为什么能立案?难道,在中国环境,“协约”跟“合同”是一码事?如果如此,这个同等效力的法律依据和语言文字根据是什么?
此外,起诉和立案的证据,似乎有“断章取义”之嫌。有关协约条款全文是:“3)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服务修订: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新浪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新浪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起诉和立案的理由证据是:对于新浪网会员注册协议中的第三条“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新浪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的内容,来云鹏认为这一条款无效。他说,从类型上看,这是一份格式合同,而《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除了把“协约”错当“合同”,律师和法官没有说明条款中的“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既然起诉律师还在继续使用或还要继续使用该公司的服务,那么,就是同意了协约条款。可见,律师和法官没有说明全文,而是用了有断章取义之嫌的做法。
另一个证据理由是:“他(律师)认为新浪一直在强调免费服务,用户享受的免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用户所收发的每一个邮件页面上都载有新浪网的广告。在新浪网提供用户服务的同时,用户也在为新浪网服务,新浪网是从中获了利的。”不管这个说法逻辑和事实上是否说得通,这些东西跟案件本身毫无关系。不然,请律师和法官提示,哪一条法规规定说明了这种情况属于合同违约?显然,这是试图激起更多用户对公司的不满,有利用舆论代替法律的做法之嫌。这,不是专业品质的做法。
笔者认为,在中国环境和在中文里面,“协约”和“合同”不是一回事情,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不同的。根据“协约”,起诉新浪网邮箱服务缩减,不能立案。
笔者也希望,报刊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的时候,需要专业化,例如需要说明背景,包括关键部分的知识背景的说明。
(网友:米阿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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