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1月16日电
三、新浪网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名义上和实质上都是免费的原告获得的服务是新浪网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原告在申请前、注册过程中、注册后的实际使用中、直至本案起诉,都没有理由对邮件服务的基本性质是免费还是收费产生误解。原告当初申请的即为新浪网免费邮箱用户,原告在使用中实际也无须对新浪网支付任何费用。
新浪网不定期向免费邮箱用户发送商业服务信息是在免费基础上提供的增值服务,该服务由新浪网用户自愿选择,用户可以不选择此项增值服务。注册用户选择或不选择是通过注册的第三步体现--第三步有一项明确的条款提示:“如您同意接受新浪网电子邮件增值服务,新浪网将通过电子邮件服务系统不定期为您发送商品促销、打折或其他相关商业服务信息。如果您不希望接受我们的增值服务,请不要选择本选项。”(见新浪网提交证据1)原告在进行用户注册的过程中,实际上主动选择了这些信息增值服务。
原告起诉书称:“原告出于对被告提供的良好服务和如此大容量邮箱的满意,就默认了被告的行为(指提供商业服务信息)。”这完全是对其自愿接受增值信息服务事实的刻意篡改和歪曲。新浪网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是免费性质,这应该是处理本案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新浪网调整邮箱空间的做法符合新浪网服务条款的约定在服务条款中,具体约定如下(见新浪网提交证据2或者原告提交证据2):第1条约定“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的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新浪网的正式注册用户。"”
第3条约定“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新浪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新浪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第11条约定“用户或新浪网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一项或多项网络服务。新浪网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随时中断服务。用户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新浪网的服务不满,可以行使如下权利:(1)停止使用新浪网的网络服务。(2)通告新浪网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另外,在新浪网就免费电子邮件服务专门拟定的"新浪网免费电子邮件服务使用协议”(见新浪网提交证据3)中,新浪网同样保留了变更邮件服务的权利。该协议通过邮箱服务页面的专门链接,向用户提示。
该协议第1.3条规定,"“为获得新浪网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用户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第5.3条规定,“除前款所述情形外,新浪网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免费电子邮件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的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新浪网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第7.1条规定,“新浪网将可能不时的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新浪网将会有关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你同意改动,则再一次点击‘我同意’按钮。如果你不接受,则及时取消你的用户使用服务资格。”
第4.1条规定,“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新浪网免费电子邮件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新浪网免费电子邮件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新浪网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提交了证据3新浪会员注册成功确认邮件,认为该邮件是被告对原告发出的要约的承诺,并认为该邮件内容就是是邮箱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原告的主张是极其错误的:首先,如果我们真的接受原告的说法――该邮件是新浪网对其要约的承诺,那我们不禁要问,原告发出的要约究竟是什么呢?从注册过程来看,我们只能认为其要约中包括原告已经同意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以及新浪网所拟定的邮箱服务协议的专门条款。这样结论就很清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条款应该是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而不是原告所谓的确认邮件的文本。其次,如果我们真的认为该确认电子邮件是合同的主要条款,那回到文本上看一看,哪里存在服务合同条款的约定?!最后,如果我们真的认为该确认电子邮件中“作为新浪会员,您不仅可以获得一个容量空前巨大(50M),功能齐全卓越的新浪免费电子邮箱”是一种承诺,那我们有如何能够将他解释为一种永恒的不能撤销的单方义务?
其实,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和承诺,在本案中应该理解为:新浪通过互联网向用户发布包括服务协议条款在内的网络服务要约,用户按照要约的要求同意相关条款并提供注册信息的过程就是一种承诺行为。注册完毕,双方之间的免费服务协议就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所提交的确认邮件,并不是新浪所进行的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该邮件最多能够成为双方之间存在缔约关系的一种证据。当然,该邮件更不能象原告所主张的那样,成为确定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同文本。因为无论从邮件的性质、功能和内容上看,均不能具备合同文本的特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新浪网在服务条款和专门的邮箱服务协议应该成为本案纠纷的合同依据。该合同条款中多次提及可能的服务变更事由,并且非常明确地指出变更服务的行为甚至包括中断或者停止邮件服务。因此,答辩人对免费用户的电子邮箱空间进行调整,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根本不存在事实上的违约。(未完待续)
新浪网律师法庭答辩及代理意见(一)
新浪网律师法庭答辩及代理意见(三)
新浪网律师法庭答辩及代理意见(四)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