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1月16日电
新浪邮箱缩水案新浪网律师法庭答辩及代理意见:
(一)答辩人: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道临诉讼代理人:童明友、崔国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诉称:于2001年4月22日在新浪网注册获得50M免费邮箱Laiyunpeng1@sina.com。2001年8月2日,新浪网通过新浪网北京网站上的《重要通知》通知原告,新浪网将于2001年9月15日缩减免费邮箱的容量至5M。原告在起诉书中否认新浪提供的是免费邮箱性质,并认为新浪网缩减邮箱容量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新浪网继续提供50M免费电子邮箱。代理人发表如下答辩及代理意见:
一.“四通利方”与新浪网北京网站之间的关系
“四通利方”成立于1993年12月18日,是一家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产品开发、销售与服务的中外合资企业。自1996年开始,“四通利方”开始进行中文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在互联网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1998年11月20日,“四通利方”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sina.com.cn”域名,并随后推出新浪网北京网站(域名:sina.com.cn)。
根据中国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及信息产业部的要求,中外合资企业不得参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原由“四通利方”经营的网络信息服务业务必须剥离。1999年10月28日,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成立,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该业务经营范围已获得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的批准。“四通利方”与“新浪互联”是两个独立的公司法人。
1999年底至2000年3月,“四通利方”进行了业务重组,将经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转给“新浪互联”经营,将拥有的域名“sina.com.cn”授权许可“新浪互联”使用,并向“新浪互联”提供技术服务,“新浪互联”负责新浪网北京网站具体信息服务的运营业务。新浪网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四通利方”。新浪网服务条款的第一款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二.原告通过注册邮箱行为接受了新浪网服务条款普通用户成为新浪网免费邮箱的用户的方式是:浏览新浪网有关的免费邮箱注册页面内容,并按照页面提示和步骤进行用户注册。注册过程中原告除了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外,还必须接受页面显示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全部条款,并点击“同意”按钮后,才能完成注册步骤。原告注册及实际使用行为足以认定其明确的接受“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全部条款。
原告在诉状中也承认原被告双方“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应该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代理人要强调的是,原被告双方缔结的是“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合同。
新浪网通过注册页面提示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基本文本,应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合同依据。新浪网关于邮箱容量的50M的说明只是对合同服务内容的一种具体描述,代理人称之为附加条款。“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文本中所确定的新浪网享有变更服务权利自然适用于本附加条款,也就是说新浪网有权依据基本文本的服务变更条款对该附加条款中所确定的邮箱服务内容进行变更。
新浪网律师法庭答辩及代理意见(一)
新浪网律师法庭答辩及代理意见(二)
新浪网律师法庭答辩及代理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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