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雄山:中国博客第一案小题大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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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9:29 ChinaByte | ||||||||||
作者: 蔡雄山 最近据媒体报道,南京大学教授陈堂发偶然搜索自己的名字,发现自己被指名道姓地在私人博客上辱骂。在该网页上的一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里,博客主人“K007”用“烂人”、“猥琐人”、“流氓”等侮辱性的语言对自己进行了指名道姓地辱骂。而且他发现,这篇日记的上网时间是2005年6月24日,已经在网页上保留了2个多月。与总部设
首先,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法律的归法律,道德情理的还是归道德情理,让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一个简要地分析。据报道,此案中博客主人“K007”用“烂人”、“猥琐人”、“流氓”等侮辱性的语言对原告进行了指名道姓地辱骂,笔者认为这更多的停留在情感的宣泄,并没有所谓的违法之嫌。就事论事,中国目前的网络立法状况有目共睹,有些领域还是空白,实践中出现纠纷总得找个法律依据,于是无论是在现在世界还是虚拟世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还是法官判案的依据。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网民在博客上使用了几个诸如“流氓”“滥人”这样的词语,可能涉及公民名誉权、人格尊严权。《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问题是这样几个词语就构成了侮辱、诽谤了?何为侮辱?是指公开以暴力形式丑化他人形象、宣扬他人隐私。何为诽谤?是指公开捏造事实、编造谎言,丑化他人形象,降低他人人格。这样看来,似乎前述行为并没有如此严重,达到侵权的地步。 至于中国博客网,作为服务提供商,依据现行法律可能涉及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其次,如果网民的行为不是侵权,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自然无从谈起。即使法院判定网民是侵权,也还要考虑服务提供商的主观过错。而根据案情,博客网也与用户有注册协议等,其注册协议第9条,申明如下: (1)用户对经由本服务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2)对于经由本服务而传送的内容,中国博客网不保证前述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品质。用户在接受本服务时,有可能会接触到令人不快、不适当或令人厌恶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中国博客网均不对任何内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内容发生任何错误或纰漏以及衍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中国博客网有权(但无义务)根据本协议自行拒绝或删除经由本服务提供的任何内容。用户使用上述内容,应自行承担风险。 同时,原告在证据的采集方面也困难重重,如何证明网上的谩骂的对象指的就是他呢?如何证明损害事实呢?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呢?等等问题颇值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