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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樊:Blog运营商监管责任责无旁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10:47 ChinaByte

  作者: 张樊

  南京大学一位陈姓副教授因为发现中国博客网的一个blog上对其有侮辱性语言而将中国博客网诉至法院的案件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自上个月中旬发生就倍受社会关注。经历过管辖权异议后,如今已经第一次开庭审理,据说由于由博客引发的诉讼在中国尚无前例,一审目前暂无结果,择日会再度开庭审理。

  该位陈姓副教授在发现中国博客网上的一个叫“长套袜”Blog上有大量的对其进行侮辱性语言之后,曾通知中国博客网删除,但中国博客网以其无法证明提供该博客日记侵害的人是其本人为由而拒绝删除,从而成讼。这个案件无论最后的结果如何,但对近一年来持续火爆的Blog服务的发展是有帮助的,能够直接促进Blog服务运营商对其用户的管理责任的明确,中国博客网就曾经表态希望与原告共同推动对于这类新型案件的探讨。

  该位陈姓的副教授说,“不管是博客,还是BBS或者网上论坛,媒体的本质属性没有区别的,所以各项关于言论尺度的法律条款对于网络媒体同样使用”。这一点是毫无问题的,不能说在“XXX”字眼在报纸上就属于侮辱性语言,在BBS上也算,在Blog上就不算。判断言论正当与否的尺度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网络虚拟社会都是通用的。

  尽管我国没有规范Blog这种新型网络传播方式的相关法律规范,表面上看,该案原被告的争议围绕在陈姓副教授能不能够证实该侮辱性语言的受害人就是他。但是我们进一步来看,这个案件的焦点应该在于“Blog服务运营商对其Blog中所刊登的侵权信息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不能因为陈姓副教授不能证明其是受害人而败诉,从而回避目前在Blog上侵权信息大量存在,Blog服务商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因为这个案件事实中显示,从表面信息就能够看出侵权,有大量侮辱性语言存在,而中国博客网仍然可以无动于衷,也就等于说中国博客网对开设在其上Blog不存在任何的监管责任。这从法律角度来说,是行不通的。

  Blog上发布信息的自由、匿名,已经让其信息泛滥,夹杂着大量的不法信息。该如何建立一种合理的监管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与此相类似,我国在BBS的监管上确立以管制BBS经营者为主的监管制度。与BBS相比,Blog的互动性更强,信息量更大,管制Blog用户更加不现实,与BBS一样把监管的重点放在BBS运营商身上是一个相对正确的选择。

  从《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上来看,BBS经营者承担的表面审查义务。在该规定第十三条中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这其实可以也可以延伸到Blog运营商身上,这应该是网络任何一种信息服务的最低要求了,否则就是放任不法信息的传播。在此案中,中国博客网“长套袜”的Blog上,博客主人“K007”用了大量“烂人”、“猥琐人”、“流氓”等侮辱性的语言,作为运营商应该及时删除,而不应任其放置两个多月,让侵权结果进一步扩大。

  值得考虑的问题是,Blog运营商实现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监管的难易程度。这一点在技术上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即使用户数量再巨大,但都通过其系统发布在其服务器上。目前众多的Blog运营商利用用户发布的Blog来进行自己的内容建设,进行表面审查更加是轻而易举的。

  如果有些人要强调Blog的独立性而排除Blog运营商的责任,那我们从我国的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制度上可以找到依据。对于独立空间的个人网站,包括自建的Blog都要办理非经营性网站的登记备案,而这些依附于Blog运营商的Blog是不需要办理登记备案,说明国家也明确了该类信息的监管责任在于Blog运营商,其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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