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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电信央企管理层持股须满足五项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16:23 通信产业报

  本报讯 1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就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问题做出了最新规定。

  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实施意见》规范的不是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存量资产,而是企业增资扩股时管理层持有企业股权。李伟强调,管理层持有企业非
控股股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在国外一些大企业中得到了验证,从我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实践看,效果也不错。他强调,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实施意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管理层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必须严格控制。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以六大运营商为代表的电信业央企管理层若持有本企业股份必须满足以下五项要求。

  一是,持股的管理层成员须具备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是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条件;

    二是,这种行为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且包括各成员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三是,管理层增资扩股的操作过程必须规范,管理层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四是,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五是,管理层成员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等五种情况的,该成员不得持有企业股权。(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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