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樊:联通决定SP命运天经地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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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11:22 ChinaByte | |
作者: 张樊 对于联通14日发布的SP整治报告中提到从2004年4月到今年10月底的1年半时间内清退了217家SP。这在垃圾短信肆虐,社会危害性越大的今天,大量违规的SP被运营商清除出去,让我们着实感到欣慰。可是沈浪先生在《谁有权力审判SP?》一文中对联通还有移动这两家运营商清退SP提出了质疑。他认为,“由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与相关SP存在紧密和的利 对于沈浪先生的这个观点,笔者认为是有失偏颇的,由运营商来决定SP的命运,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于法有据。 首先,这种权力来自于契约。何为SP?SP指移动互联网服务内容应用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负责根据用户的要求开发和提供适合手机用户使用的服务。SP的牌照是谁颁发的呢?不是政府行政机关,而是联通和移动两家移动通讯运营商。这些SP经营的牌照和代码都是联通或者移动所颁发的。也就是SP的资格是因为其与联通或者移动有着提供移动互联网内容应用服务的协议才获得的。在合同到期之后或者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时候,联通或者移动拒绝续定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我们注意到,联通对SP的整治分为三类:一类是不具备《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SP,也就是没有跟联通订立协议的SP根本就没有资格在市场上从事这些业务,剿灭天经地义,并且这个类别的清理目前已经完成。对于最低业务量和违约处理这两种,联通也说得很清楚,是以协议方式进行了落实。中国联通增值业务部在整治通知中就这样表述,“依据与全网SP公司签署的《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中有关的约定,我(公司)对全网SP公司2005年第2季度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了考核,对业务发展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SP公司,依据协议终止相关业务类的合作”。所以这个最低业务量双方在合同中是有约定的,SP们当初只要签字就是对此认同,就必须履行这个合同。当业务上没有达到这个标准被联通取消其SP资格就没有任何问题。 沈浪先生一文中提到“一些严重违规的SP很可能被网开一面,原因仅仅在于他们与运营商关系密切或者运营商从这些SP的非法收入获得了较大的收益,而另一些遵守游戏规则或轻微违反游戏规则的SP很可能又被勒令出局,有关人士借机把一些具有诱人前景的增值业务转移到利益关联方手中”。这种说法无疑是在凭空捏造,如果照这种说法,现在的垃圾短信的横行的幕后老板就是联通和移动。这无疑就是把联通与移动在整治垃圾短信上的努力全部抹灭掉了。这也把不少大SP的业绩给抹灭掉了,因为照他的看法就是大SP的成绩取得不少是来自非法收入。 SP与移动运营商之间本就是合同关系,照沈浪先生的想法,要建立一个第三方监管机构,实际就是对合同的干涉。这是对现代合同法上合同自由原则的严重践踏。SP与移动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完全是一种“私”的关系,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完全由双方来决定。如果凭空造出这样一个监管机构,完全是不伦不类,在法律上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况且对于合同纠纷,国家也规定种种的救济手段。SP对移动运营商吊销自己的SP牌照不服,完全可以从中选择诸如诉讼之类的救济手段。 其次,这种权力来自于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在信息产业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中我们注意到,信息产业部要求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在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积极提供相关支撑服务的同时,认真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网络运营商所应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具体来说要“严禁为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者提供接入服务”、??“完善移动通信网络的接入和传输管理流程和工作制度,对所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应事先进行信息内容审核,发现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信息不得接入和传输;对已接入和传输的,一经发现,应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只要发现SP违规,联通与移动依照规定就必须停止对这些SP们的接入。这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也是移动运营商的社会责任之所在。 所以,在联通和移动两家移动运营商积极主动打击违规SP,中止与不少SP的合作,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的时候,我们应该给予的是掌声和叫好声。况且它们的行动都师出有由,于法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