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要把它们划等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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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04:52 中国电信业 | ||||||||||||
关于电信业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此文下笔之日恰逢是“5.17”世界电信日。既然是电信日,关于电信的话题就不绝于耳,有说3G,有说普遍服务的,也有再提电信重组,似乎整个电信业永远存在着绵绵不断的命题,让每一个人参与讨论并寻求着自己的解决之道。言论者纷纷攘攘,众说纷纭,你方唱罢我登台,而且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比如3G牌照与重组有关,又与普遍服务有关。在纷繁
3G≠3P(Pass) 3G牌照发放是当前炒得最热的命题,之所以炒得这么热,是因为不仅涉及几大基础运营企业的前途,也关系到海内外通信制造业的命运。因此,很多利益集团牵涉到3G牌照发放的命题中,大家各执一词,推动者有之,反对上马的也不少,甚至引发学者之间的文字之争,甚至有海外制造企业声称“3G不上,要出大问题”等危言耸听的说法。从围绕3G争论的发展轨迹来看,3G已从技术之争、市场成熟与否之争发展到第3张移动牌照发放之争。笔者一向认为,技术与市场从来都不是3G发放的决定因素,最关键的是3G牌照发放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第3张移动牌照的发放,正因为中国电信、中国网通没有移动牌照,对3G牌照发放与否的诉求才会显得如此热烈。 从当前舆论走势看,如果发放3G牌照,必然就要解决第3张移动牌照是否发放的问题。但从国内经济大环境看,国家决策部门面临调整投资增长过快的任务,对于建一张网要几千亿的3G,避免重复建设是必须解决的课题。从避免重复建设的角度出发,业内形成了解3G发放3张牌照为宜,然而目前电信业经过体制改革却开成了六大基础运营企业、3张移动网络(联通两张)的格局,在这种形势下,拆分联通,推行企业重组的说法迅速大行其道,中央在经济工作重点中提出进一步推进电信行业重组似乎印证了这种说法。 重组既然必行,但是否必须采取拆分联通方式进行重组,笔者认为并不尽然。且不说,联通可以通过双模攻略实现“一机两网”到“两网一机”,从而否决两网不能合一的拆分理由,而且以拆分联通方式进行重组,看起来似乎形成了三家实力相对均衡的电信集团企业,但实际上由于中国电信南北分拆的影响,具体到南北两地,电信企业的实力却是大的越大,小的越小,实力更加不均衡。更为关键的是,在讨论3G问题时,似乎业内把3G与第3张移动牌照发放的问题混为一谈。 看待一件事,要看与其它事物的关联性,但也不能将一件事物与其它事物视同一体。3G牌照发3张合适,不等于一定要发3张,更不等于国内只能有3张移动牌照。因为,从当前实际情况看,3G牌照即使发放,也很可能是3代的技术、2代的业务、1代的市场消费(主体是语音)。因此,3代与2代完全可以实现共存,虽然大家都认为“小灵通”是比2代都落后的技术,却仍然有广大的市场,仍然对移动电话市场构成强有力的冲击。因此,我们何不把3G与第三张移动牌照发放事情分列开来看,让2代与3代共同竞争,有何不可?无论从技术演进、市场发育和需要的角度,还是从现实可行性的角度,2代与3代并存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可以大胆设想,以2代与3代并存的角度出发,完全可以只发出2张3G牌照,即中电信、中网通各一张,这样即解决了第三张移动牌照发放问题,也进一步减少了3G牌照发放量,避免重复投资。更为重要的是,稳定了当前移动市场,并给新生的3G发挥自身优势,创造一定的发展成长机会,避免企业过度竞争压缩3G的成长空间。同时,在电信行业重组的问题,拆分联通也不是唯一的选择,重组政策调整的余地和空间进一步扩大,也有利科学的决策。 价格战≠国有资产减值 自1998年电信行业进一步深化体制,加大破除垄断,引入竞争的步伐,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充分,价格战愈演愈烈。由于竞争的主体是国有企业,价格战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冲击引发政府和国有资产部门的担心,去年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204号文件的出台就有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影子。但是,将价格战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联系起来,很容易让人形成一种概念,价格战就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杀手,极易把二者划上等号。 必须指出,价格战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价格战不一定导致国有资产减值,甚至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增值,毕竟,价格战打了这几年,我们还没有看到国有资产减值情况的出现。虽然电信行业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渐缩小,但仍然没有看到负增长,只是增长脱离了前几年高速发展的轨道,逐渐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接近。而具体到某一企业,为扩大市场,发动价格战也很有可能增加其业务收入。显然,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面前,没必要对价格战谈虎色变,没必要改变将价格的决定权逐步归还于市场和市场经营者的进程。 当然,如果价格战走向全面恶性竞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有可能无法完成,但是在电信行业继续开放的今天,市场作用力逐渐得到充分发挥的现在和未来,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不应从制止价格战入手,而是应推动企业建立良好的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完成市场主体地位的转变,成为市场中理性的“经济人”,这才是避免恶性价格战损害行业利益的根本落脚点。 市场违规≠互联互通不畅 价格战的危害之所以被夸大,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毕竟,新的市场进入者往往以价格手段来冲击传统企业的地盘,价格战对传统企业业务发展有着很强的杀伤力。面对新兴企业的冲击和市场的被蚕食,占市场主导地位对价格战没有太好的应对办法,跟与不跟均是两难处境,因此,夸大价格战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危害,影响政府的决策,显然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很好办法。但是,由于民心所向,电信业定价机制改革的进程是不可阻挡的,一些企业于是利用网络的优势在互联互通做起了文章。 互联互通一度成为电信行业的热点,也成为了政府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并加大了处罚力度,甚至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在调查处理互联互通不畅事件过程中,有关责任人往往会拿出竞争对手市场违规材料来作为情有可原的托辞,尤其是一些基层工作员,甚至把市场竞争作为互联互通不畅的根源,把互联互通作为遏制对手的竞争手段,将二者划上了等号。监管部门在处理互联互通问题也无法避免去考虑市场行为问题,要么各打五十大板,要么减弱对互联互通问题的处罚力度。 竞争对手的市场违规行为显然不能作为互联互通不畅的依据,二者完全是两回事。必须指出,市场行为直接损害的是企业间的利益,而互联互通不畅直接损害的却是用户利益。在用户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用户利益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用户不能成为企业间争端的牺牲品。因此,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把互联互通和市场行为分而视之,从保护广大用户利益角度出发,加大互联互通的处罚力度;电信企业也应该正确认识市场行为与互联互通的关系,要把互联互通视为行业纪律而不是当作竞争手段,切实保证网间通信的畅通。 普遍服务≠积德行善 近期,媒体曝出电信业务普遍服务的重点内容“村通工程”进展并不顺利。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计完成9357个未通村的村通项目,全国村通率已经达到90.9%,但是,国内691510个行政村中,未通电话的仍旧有63241个。要在今年实现村通工程95%的目标,必须完成近3万个行政村的通电话工程,存在很大的困难。而且随着时间推移,“村村通工程”本身的实施难度也会逐渐增大。 村通工程之所以面临困难,有多方面原因。我国疆土辽阔,地质形态多种多样,未通电话的行政村大多处在崇山峻岭或通信线路难以到达的地区,用于通信建设的成本非常高,而如“四者一起上”等适用于通信建设时期的优惠政策已经大多取消,农村通信建设资金面临很大的缺口。同时,电信行业已经引入竞争,具体进行“村通”建设的企业又是市场主体,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压力,面临着业务收入的考核,要让这些企业超脱于市场竞争,全力投入村通工程似乎也不可能。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是解决普遍服务问题的关键。 诚然,普遍服务基金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普遍服务资金的困难。但是笔者却以为,普遍服务基金毕竟是定位于补偿机制,对普遍服务资金虽说不是杯水车薪,但要完全满足其资金需求仍是不太现实,何况,在现实情况下,普遍服务基金的出台还需假以时日。 如此诸多的现实问题,注定“村通工程”和普遍服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在推进普遍服务工作进程,笔者以为首先要打破把普遍服务视为积德行善的思想。 信息产业部为推进“村通工程”,采取了分片包干和指派的作法,这一举措曾引起业内外的非议,批评此举是计划经济管理手段,普遍服务应由服务基金来解决。这种论点在企业内部还是有一点市场的,一些企业基层人员甚至觉得“村通工程”就是在做善事。殊不知,普遍服务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我国几大电信企业的义务。 目前,承担“村通工程”的是六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这些企业是国有企业,尽管有些企业实现了上市,但国有企业的性质不仅现在没有改变,将来也不会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全民所有制资产是全体中国人民赋予的!为全体人民提供普遍服务显然是国有企业的义务,决不是什么好善心、做好事! 因此,应当认识到国有性质决定了电信企业必须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必须不折不扣的完成“村通工程”,不断充实普遍服务的内容。同时,也要认识到,政府部门指定企业实施“村通工程”有理有据,我们在普遍服务推进中不能完全指望普遍服务基金,树立“唯服务基金论”。当然,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政府也应尽快建立普遍服务基金,补偿相应主体,避免其在市场竞争中丧失竞争力,维护公平、公正的运营环境。但是考虑到当前基金没有建立,以及有线网络建设及维护困难,线路盗窃损坏现象的存在会导致通而不畅的情况,笔者建议大力推行无线接入的方式,全面摒弃“村通”就是通固定电话的观念,甚至改变“村通”就是通电话的概念(比如因特网通信也能达成信息快速沟通的效果),在现有形势下,政府完全可以指定某利润较高的企业承担更多的普遍服务义务,这样既能推动普遍服务,平衡行业利润分配,避免某些企业为消化利润而以成本补贴市场遏制竞争对手,进一步平衡企业生存发展空间,避免出现新的垄断。“能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从普遍服务是义务的基础出发,政府部门完全可以运行这种指定的权力,实现一举多得的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