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204号文件无需尴尬 行政许可法勿错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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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 10:32 通信产业报 | ||||||||||
本报记者 陈晓林 是一个谁也没料到的机缘巧合,让两“规则”意外邂逅。7月,先是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4号文件);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正式生效。
有报道称,204号文件中提及的“电信资费套餐必须经报批才可以宣传、实施”的规定,实质上是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外,国务院的部委无权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有人怀疑“204号文件”涉嫌越权和违法。一时间,“204号文件”陷入尴尬境地。但事实真的如此么? 质疑“错位” 从“204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来看,正值各地运营商“资费套餐”大战愈演愈烈之时,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手发文,正是要对这种恶性竞争进行制止。 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相关人士表示,“204号文件”完全是按照《电信条例》规定及即将出台的《电信法》有关精神制定的。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研究室主任王学庆也认为,“204号文件”中的一些提法都可以在《价格法》及《电信条例》中找到依据。 由是看来,“204号文件”并非横空出世的“行政许可”性文件,它是带有法律味道的规则性文件,与《行政许可法》并不矛盾。 而从业界对“204号文件”的争议来看,大多观点认为有关机构无权对本应由市场调节的“定价”干预过多,处理不当恐会影响电信资费市场秩序。 电信研究院政策研究所一位何姓人士对此提出不同意见,她在接受《通信产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4号文件”更多是针对网间不同资费标准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进行管制,而并非限制价格本身。 从信息产业部传递的信息来看,逐步放开基础电信资费监管的思路并未改变,奚国华副部长此前表示的将对基础电信资费监管方式进行调整的商议也在稳步推进。 可见,质疑者真正的顾虑所在并非“204号文件”,而是有关机构的监管模式。“204号文件”由于其出台时间的特殊及所及内容的敏感,才意外成为舆论的“替罪羊”。 市场秩序“前置” 而在电信资费监管问题上,究竟是“管价格”还是管恶性“价格战”,的确很考验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智慧”。抛开“204号文件”及《行政许可法》的关系不议,单就因资费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这一问题就已成为电信市场的顽疾。 有专家指出,正是由于电信市场竞争的不充分及运营商结构的不对称,才造成恶性“价格战”的屡禁不止;而在监管模式上,“开放价格”与“强势监管”又成为一对矛盾体,让有关部门左右为难。 据记者了解的情况,在还未出台的《电信法》草案中,有关电信资费管理基本上已定下基调,政府干预尽量少,由市场调节价格。但这一思路应该是建立在完善的市场秩序基础上的。 “从用户的角度来看,自然希望运营商通过‘价格战’把资费降下来,但消费者要清楚,由互相竞争而形成的价格体系是不会维持在一个恒久的阶段的。”国资委研究中心一专家表示。 他指出,目前地方电信运营商硝烟纷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推出和叫停中间,运营商收入损失巨大不说,消费者最终也完全失去了选择权和使用权。“朝令夕改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用户的权益,根本谈不上是完善的市场秩序。” 因此在现阶段,“资费制定”可以开放,但“资费监管”却不能完全开放,适当、有效、积极的监管手段是有关部门必须祭出的武器。 “行政许可” 绝非“行政不为” 同样的,《行政许可法》也并非完全排斥这种意义上的“监管”。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专家朱金周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指出,《行政许可法》倡导的打造“有限政府”,并不是不要政府的管理,而是要转变政府的管理思路和办法,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要放权,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事实上,在这一问题上,《电信法》成为核心所在。只有确立了电信领域的根本大法,有关部门在监管上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据悉,现阶段信息产业部依据《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已明确了贯彻行政许可法的主要任务、工作分工及时限要求等。经过对一百多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信息产业部还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告,对已经过时失效、有新规定代替,以及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23件文件予以废止。 而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下一阶段工作中,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已经透露出,将会进行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建设,尽快建立符合信息产业部监管工作实际的具体制度。 这无疑表明,信息产业部在监管制度上将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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