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204号文件”并不涉嫌越权与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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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11:19 通信信息报 | ||||||||||
舒华英(信息产业部电信专家委员会专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发文要求电信资费套餐必须报批的规定,根本就不存在越权和违法的问题。 本报记者 余世琳 近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204号文件,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监管。但有
记者:关于204号文件,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在该文件中关于“电信资费套餐必须报批”的规定,涉嫌越权和违法。对此,您怎么看? 舒华英:我认为,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要求电信资费套餐必须报批的规定,根本就不存在越权和违法的问题,并不涉及行政许可的问题,这完全是两个层面的事。 目前我国电信市场基本上还是政府制定价格,不是由企业自由制定价格。同时,我国电信市场还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需要政府的管制。也就是说,我国电信市场是在政府调控下的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因而这种规定并不涉及行政许可的问题。 另外,对于价格管制的问题,国家根本就没有把电信价格交给工商行政部门管理。虽说按照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如果属于以价格竞争为主要手段的低价“倾销”行为,也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而价格行为则归物价主管部门监管,这是价格法赋予物价管理部门的固有职权。但是这里不包括电信价格。 记者:204号文件要求各省分公司各种新的资费调整方案及短期促销、资费套餐、大客户优惠、用户积分等必须首先征得集团公司同意,然后交由信产部和发改委审批。那么您认为信息产业部要求电信企业备案、报批是不是属于行政干预呢? 舒华英:电信资费套餐必须报批集团公司,其实这是很正常的企业内部操作流程。就现在的粮价、汽车价格都要报到当地的主管部门备案的,这样集团才能对地方的一些情况有一定了解。而这种行为不是针对《行政许可法》来实施的。 我国电信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目前中国电信市场是在政府管制下的一个有条件的竞争市场。政府部门就是要让这些参与竞争的企业能够达到公平、公正、合理。这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所以现在信息产业部对企业定价行为要求备案、报批。原来是完全由政府来定价,现在是把部分竞争充分的业务资费由政府定价改为企业定价。前提是要报备政府主管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来监控是否合理、公正,这并不影响公平的竞争。其实信息产业部这种做法是保护后进入电信市场中弱小的运营商,而不是在限制竞争。看看现在中国的移动市场,如果没有政府的调控,中移动完全可以通过网内网外差价把联通排挤出去。因而信息产业部这种资费监管行为可以使电信市场的竞争更加有效、更加公平地开展下去。 记者: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204号文件,其最终目的是什么? 舒华英:我认为204号文件最终目的就是要企业加强自律,要求企业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合理的竞争环境,不去搞歧视竞争。 有些东西放开需要一个过程而且电信市场并没有完全放开,像电信价格涉及到大众利益,因而电信价格就有一个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的问题。事后监管就是追究电信企业是否有垄断行为;事前监管就是政府事先要考虑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因而在事前政府就是对价格进行限制了。当然,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也在逐渐减少政府定价,现在可以由企业自行定价,但是定价的前提必须是,把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部门要看企业是否违反了公平、合理的竞争。 另外,国资委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现在各个电信公司都是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国资委有责任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由于各地方电信公司没经过集团公司同意就施行资费套餐,国资委就没办法管。现在国资委要求各地方电信公司把资费情况报集团公司同意,这算是企业内部的一种行为。作为国资委它是管企业的,而不是一个行政部门。所以这种资费套餐备案报批,也算是一种正常的政府管制,国务院赋予信息产业部这种行政管理权它就是要去管市场上这种恶性的价格战这是它职责范围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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