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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软件保护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8日 10:47 新浪科技

  寿 步(上海大学教授)

  一.新条例对中国国家机关和教育机构的影响

  当2002年元旦来到的时候,中国千千万万的国家机关和教育机构可能没有意识到,他们在一夜之间已经从法定的合理使用者变成了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者。因为在这一天,新版《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从这一天开始,中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关,中国从东部沿海地区到中西部内陆地区的大学、中学、小学等所有教育机构,如果他们使用的计算机中含有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软件,他们就成为法定的侵权者。

  而在此之前,依照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他们是法律明确授权的“合理使用”者。所谓“合理使用”,是指用户使用作品,依法既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授权、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

  我们知道,我国政府近年来在努力推行政府机关“正版化”政策,这是值得赞赏和坚决支持的。特别是,近期北京市政府采购软件时完全采购国产软件的决定,更是在努力促进形成全球信息产业新的战略格局、坚决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信息安全、切实扶持民族软件产业方面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战略决策。北京市政府的这一决策,对国内各地、各级政府机关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但是,政府机关的“正版化”工作只可能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必须指出: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政府机关使用盗版”的说法是不恰当和不准确的。因为根据原软件条例,这种情况属于合理使用。

  原软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原软件条例关于合理使用的此项规定,在新软件条例中已经完全取消。

  在中国几亿农民、两亿工人、数千万下岗人员的现实国情下,在中国2000年人均GDP刚刚超过800美元的财力情况下,中国政府不可能倾其所有、将从中央到全国各地方的所有国家机关一夜之间全部“正版化”,这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应当明白的道理。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懂计算机的“机盲”就是新“文盲”,已经成为不言而喻的共识。由于国力有限,中国的教育经费投入一直偏低。中国千千万万的国家机关尚且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实现软件“正版化”,中国的教育机构就更不可能依靠财政拨款一夜之间实现教学用软件“正版化”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教育机构在原软件条例内所享有的在课堂教学范围内合理使用软件的权利完全撤销,让中国的所有教育机构一夜之间面临这样的窘境:要么做新软件条例下的守法者,立即关闭所有的教学用计算机房,停止所有学生的计算机课程教学;要么做新软件条例下的违法者,冒着随时可能被起诉侵权的危险,继续向莘莘学子传授信息技术知识,以使中华民族的新一代能够跟上世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步伐。

  在政策范围内循序渐进地推进国家机关乃至包括教育机构在内的单位正版化工作,与在法律法规中一夜之间完全排除国家机关和教育机构的合理使用,根本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

  二.新条例对中国社会公众的影响

  在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软件问题上,法律保护水平的“第一台阶”是并不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任何最终用户。WTO的《知识产权协议》就属于“第一台阶”。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这是“第二台阶”。如区分是营利性使用还是非营利性使用,是商业目的使用还是非商业目的使用,是单位使用还是个人使用,等等。“第三台阶”就是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即不论单位、家庭还是个人,不问其使用目的如何,只要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就构成侵权。

  在新软件条例中,不仅完全杜绝了中国所有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对软件的一切可能的合理使用,同时也完全杜绝了社会公众即个人对软件的合理使用,仅仅给特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留下了微不足道的合理使用空间。同时,新软件条例又没有关于“法定许可”的任何规定(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依法不必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

  因此,在中国,软件现在已经成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就不能扩散、不得传播、不得使用的“禁品”。

  新软件条例中仅有的合理使用规定是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显然,这里的合理使用是留给专业技术人员的,因为非专业技术人员并不需要“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只要能够使用(即运行)软件。即使如此,留给专业技术人员的这一点剩余空间本身又是一条超世界水平的条款。

  据说新软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源自1991年欧共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事实上,欧共体指令中允许五种使用软件方式(安装、显示、运行、传输、存储);而新软件条例只允许四种使用软件方式(安装、显示、传输、存储)。在新软件条例中,作为使用软件的首要方式和基本方式的“运行”已经被排除在外!希望新软件条例的起草者不要“聪明”地告诉我们:“运行”这种方式是可以从“等方式”里“等”出来的!

  这样,仅就此条规定而言,中国的保护水平就已经超过了欧盟。

  三.应当合理保护知识产权

  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也是建立完整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的需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并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循序渐进开放市场的原则,以确保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

  2000年8月5日,江泽民主席在北戴河会见诺贝尔奖获得者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战略思想。这是中国改革开放20年之后,也是在1999年微软诉亚都案引发软件最终用户问题首次论战之后,中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对知识产权提出“合理保护”的纲领性思想。

  2000年11月16日,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江泽民主席又进一步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有利于”的重要指导原则。江泽民指出:“经济全球化不应仅仅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更应注重科技知识的普及化。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

  中国保护软件著作权,应当立足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应当充分体现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两个“有利于”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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