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资至少“数百万美元”(据《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24日第31版)的美国某些势力对中国进行的院外活动,看来希望达到的是这样的商业目标:使中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出现超越现实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超越WTO标准、甚至超越发达国家保护水平的不断强化的趋势;引导学术和舆论宣传将知识产权保护神圣化。在这种形势下,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代表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认真学习江泽民关于知识共享问题的讲话精神,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知识是知识经济的核心;关于知识的产权安排,是知识经济制度创新的核心问题。它是关系E时代财富走向的第一坐标——它的横坐标关系到个人迈入知识经济的门槛有多高;它的纵坐标关系到企业迈入知识经济的门票有多贵——关系到中国数字化生存的总成本,因此,经理人不可不闻不问。
恰好,12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发了被称为WTO后“中国首次立法辩论”的方兴东VS薛兆丰关于软件知识产权问题的争论,把双方对立的立场摆得十分清楚。我想就此谈一点纯个人的体会。
奔驰与软件类比:一个十足的伪问题
单方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有一个著名的推论:既然举世公认“奔驰车不能共享”,所以同理可证“软件不能共享”。薛兆丰也不例外地举了这个例子。这涉及到争论的核心,但我认为,这是一个十足的伪问题。
“奔驰=软件”是一个比喻,比喻的实体是什么呢?一个是有形产品,一个是无形产品;一个是工业产品,一个是信息产品;一个是不具有共同消费性的产品,一个是具有共同消费性的产品。
奔驰与软件等同论(以下简称“等同论”)要想成立,其隐含的前提必须成立,即有形产品与无形产品、工业产品与信息产品、不具有共同消费性的产品与具有共同消费性的产品没有实质区别,需要并可以用同样的产权制度安排来规范。但实际情况根本不是这样。
认真学习江泽民老人讲话中那些“年轻”的理念,对于许多年纪轻轻却死抱老掉牙观念的小年轻们去解放思想,接受新观念,特别有益。
奔驰和软件为什么不同?
当我们拿奔驰和软件进行比较时,实际讨论的是产权制度设计问题。按照制度学派理论,一个好的制度,第一个标准,是符合效率原则,即在资源配置方面,制度设计的收益与成本之比最大化。第二个标准,是符合公平原则。即在利益分配方面,制度设计是否保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穷人和富人利益的平衡。产权制度的好坏,也遵循这一规律。我们就按这个顺序来进行分析。
一、 从效率原则出发,讨论产权制度的资源配置问题
制度效率是制度设计的收益与成本之比。在这里,分子涉及用不同方式生产奔驰和软件的生产率,分母涉及共同消费性给制度成本带来的问题。
1、奔驰与软件的第一个不同,涉及不同产权制度设计的收益不同。它回答的是,按照效率原则,生产奔驰和生产软件,设计为专有或共享,哪个收益高,或产品生产率高?这个问题,决定着对奔驰和软件采用不同方式制度安排,在提高产品生产率方面的利弊比较。
等同论首先忽略的一点是,具有共同消费性的产品,一般同时具有“共同生产性”,即,可以通过网络效应增进生产率,或者说,增加资产分享者可能提高效率(但不是绝对的);反之,有形产品适合专有,用明晰产权的方式,独立生产,效率可能更高,而增加资产分享者并不一定增加效率,反而可能降低效率,如“大锅饭”现象。
对知识生产来说,多一个分享知识参与讨论的人、多一个贡献知本智慧的人,集思广益的网络效应就可能就大一分,知识生产效率就可能大一分,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说的就是知识共同生产带来的网络效应,随着知识共享者的增多,而效率提高;而对物质生产来说,股东的数量多少,对资本的效率是一样的, 10人持100股,与100人持10股,资本反正是一样多,因此生产效率是一样的。当然,你也可以说,我没拦着你当臭皮匠,你先交钱嘛,交完钱你想交流什么就交流什么,想当什么就当什么。但这已不是原问题,因为按照梅特卡夫法则,网络的价值(效应)等于节点的平方。知识产品价格与节点(臭皮匠)数目成反比,这是客观事实。所以原问题还是节点数量对社会总的知识效率有没有正的影响。
既然专有与共享,对不同性质产品生产率的作用不同,从生产角度讲,就不能说奔驰与软件的产权制度设计应当一样。
江泽民讲话中,注意到了知识产品的“共同生产性”这一现象,如他指出:“科学技术没有国界,对宇宙起源、生命本质和物质世界本原的研究,更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超出了一个国家可以支撑的范围。因此,应该大力加强国际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做到优势互补,成果共享。”(《在北戴河会见诺贝尔奖获得者时的讲话》(二○○○年八月五日))也就是说,共享这样一种产权方式,也是增进知识的一种有效选择;而不一定非象生产奔驰那样,产权所有者之间非互补、非共享地进行。
江泽民还把打破所有制和产权的边界,同知识生产自身规律联系在了一起,说:“要按照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目标,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等手段,打破科研机构之间、企业之间以及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界限,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搞大协作,形成合力。不能再搞'躲进小楼成一统','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躲进小楼成一统',自成体系,各立'门户'、'山头',互相分割封闭,造成科技资源配置的很大浪费,这是同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的,是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相违背的,也是同科技创新自身的规律相违背的。”(《在全国技术创新大会上的讲话》(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特别是,江泽民还曾特别对跨产权边界的“虚拟制造”(VirtualManufacturing)的方式加以肯定,认为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设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资,加速形成产业化的进程,而且一旦需要生产新的产品时,也可以由现有企业通过改造迅速转产,不致造成资源的浪费”(《在全国技术创新大会上的讲话》(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在有形产品生产上,尚有虚拟制造概念,可以跨越专有的界限,为什么到了知识生产这种更适合虚拟合作的领域,反而不可以呢?
江泽民的看法,体现了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精神。信息生产力与工业生产力的最大不同,在于信息生产力更适合通过梅特卡夫法则代表的网络效应加以发挥。这是片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极力回避,害怕谈论的问题。
2、奔驰与软件的第二个不同,涉及不同制度设计的成本不同。制度成本,这里指产权制度的交易费用,或者说执行的难度。如果执行专有或共享的成本过大,即使产权带来的生产效率充分,其制度效率(即产品生产率与制度交易费用之比)也未必充分。
保护奔驰专有和保护软件专有的制度成本不一样。因为二者复制成本不一样,复制软件与复制奔驰的成本,恐怕一比一亿都不止。自然,复制者的量级也不一样。如果能复制软件的人超过一亿,能复制奔驰的怕是连一个都没有。执法人员抓复制者的工作量有天壤之别。这是由两类产品共同消费性的不同决定的。凡是具有共同消费性的产品,专有的制度成本一定比没有共同消费性的产品高。比如,安全这种公共产品,可以全民共同消费,如果打起仗来,你想不让某些不知在何处的人,不纳税就享受不到安全,比登天还难,因为你根本区分不出射向日本鬼子的哪一炮,可以使东北或山东的哪个人受多少益。
薛在制度设计上,有一个不太成熟的观点。将制度成本与制度效益割裂开了。以为“是非”问题清楚(其实也是自以为清楚)了,就可以进行制度设计了,只剩下执法难度这个枝节问题了。其实,执法难度作为制度成本问题,它是一个实质性问题,而不是技术性问题。制度效率是效益与成本之比,离开成本谈效率,谈一个制度好还是坏,是没有意义的。
既然保护奔驰与保护软件的制度成本有天壤之别,怎么能把“奔驰等于软件”随便运用到产权制度设计上来呢?
我们注意到,江泽民在谈知识产权时,谈的是合理保护。什么叫“合理”,我个人认为,考虑知识的共同消费性特征,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执行成本,也应是“合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从公平原则出发,讨论产权制度的利益分配问题
奔驰与软件的第三个不同,在于产权制度代表的利益分配方案中涉及的生产者社会责任不同。生产外部性弱的产品,与生产外部性强的产品,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因此涉及的公平问题也不同。
对于奔驰来说,这种有形产品的外部性很弱,奔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对奔驰用户来说,主要取决产品自身,和奔驰是否成为汽车的标准关系不大;但软件则不同,这种无形产品的外部性很强,一种办公软件对于用户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仅取决于这套软件内在的质量,还要看别人是否都用这套软件。这种差别决定了,产权利益的分配,产品外部性越强,与非用户的关系越大,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越重;产品外部性越弱,与非用户的关系越小,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越轻。
薛有一个极为幼稚的观点,认为市场形成的垄断不必去反,要反只应反行政性的垄断。显然,在他的思维中,存在与国际潮流接轨上的盲点。传统财政理论认为,外部性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以垄断形式提供,但新经济出现了一种新的主流现象,即企业也可以成为生产具有公共品性质的外部性产品的主体。如微软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就属于这种情况。对此,原有财政理论的解释已不再灵验,而可以改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解释。联合国安南和绪方贞子一再提出“负责任的企业”的命题、大卫.施沃伦的《财富准则》也系统阐释了这种观点。当企业形成市场垄断时,如果涉及的是外部性很强的产品,由于存在“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现象,引入新的竞争者门槛过高,很不现实,一般要求企业承担两种社会责任作为补偿:一是主动承担创新的责任,因为你通过市场垄断消灭了竞争者,有可能造成创新压力不足,使社会利益受损,你必须“不用扬鞭自奋蹄”,否则社会就权利抽你;二是主动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不能对已被锁定的广大用户随意定高价。这就是从美国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运动中推出结论。在这个潮流下,还认为市场垄断不必去管,是过于保守和过时的观点。美国现政府放了微软一马,是出于私利,不能成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存在的证据。
江泽民特别谈到与效率原则相对的公正原则:如:“防止基因歧视、保护个人隐私、贯彻知情选择和实现公正原则,都是我们十分关注的问题。科学自由的原则一定要坚持,但科学的发展要为人类服务,不能危害人类自身。中国政府正在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科学的健康发展。”(《接受美国《科学》杂志主编埃利斯•鲁宾斯坦专访时的谈话》,(二○○○年五月十七日))
江泽民极为强调知识生产中的社会责任问题。说:“广大科技工作者既要努力攀登科技高峰,也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的责任,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作出应有的贡献。”(《考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时的讲话》(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特别是他直接谈到了类似“企业社会责任”的东西:“在二十一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二十一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北戴河会见诺贝尔奖获得者时的讲话(二○○○年八月五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另一个名称,就是“企业伦理运动”。这就涉及“德”的问题,我认为,在经济领域谈德,实际是指社会责任。因此新经济的必然推论是:德的成分的多少,应与产品外部性的多少成正比。越是知识经济,越要讲社会责任。这是与工业社会不同的。在工业社会,社会责任由政府承担,由财政税收解决,而非由企业承担;在信息社会,企业分担公共产品生产,所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才突出起来。那种认为市场垄断不必去管的观点,境界上显然差了一大截子。
具体到创新和消费者权益这两种社会责任,江泽民一方面指出:“要树立全民族的创新意识,建立国家的创新体系,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把科技进步和创新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同时,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加重视运用最新技术成果,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同全国政协科技界委员座谈时的讲话》(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另一方面指出:“我们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和平,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全国技术创新大会上的讲话》(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比之下,等同论在忽略产品外部性的同时,隐蔽地推脱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
奔驰与软件的第四个不同,在于产权制度代表的利益分配方案中涉及的消费方的国家利益不同。
等同论是一种形式逻辑上的诡辩,其逻辑是,有形产品(奔驰)是产品,无形产品(软件)也是产品,所以,适合有形产品的制度,一定适合无形产品。说国内知识产权专家糊涂,我还相信,但说美国人也糊涂,我就不大相信了。证据是,我看到的几乎英文写的所有互联网经济学,都不约而同把外部性问题,从经济学边缘拉到了中央。说明美国人对有形产品与无形产品的不同,研究到了很高阶段,可以说是“门儿清”。明明懂的事情,为什么在这个逻辑上要“装”“糊涂”呢?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正在形成信息业和制造业的分工。发达国家利益最大化所在,就是将制造业的产权保护制度,原样照搬到信息业中来。最好的办法,就是告诉发展中国家,制造业与信息业的规律是一样的,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是一样的,奔驰和软件是一样的。这个“利”令他们把别人的“智”搞“昏”了起来。
谈到这个份上,就会明白,这是一个利益问题。光穷究学理,从资源配置上去论证资源共享的原理,你没见人家躲着你,捂着耳朵不听吗?说明他们早就明白其中的道理。对于他们来说,制度设计不光是资源配置,更主要是利益分配。在有关知识的利益分配上,谁厉害,谁就可以扇对方大嘴巴子;谁软弱,谁就受欺负。发达国家欺负发展中国家,还需要理由吗?
但如果世界都是这样,就没有希望了,就不“可持续”了,就离乱不远了。所以,我觉得江泽民的讲话是公道的:“经济全球化对生产力发展的新推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带来的新成果,应该造福于全人类,特别是应该用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改善极度贫困人口的生活境遇,使他们得以具备自我发展的条件。”(《共同创造美好的新世纪 ——二○○一年新年贺词》(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值得注意的是,各国的信息网络化水平目前还很不平衡。发达国家具有信息技术优势,拥有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源,成为信息富国。发展中国家信息技术相对落后,不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在信息化方面也相对贫困。当今世界,信息化水平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进一步扩大。这种状况不改变,南北差距就会进一步拉大,世界经济也难以健康发展。发达国家有义务在技术、资金和人才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快它们的信息化进程。”(《让信息技术更好地为人类造福——在第十六届世界计算机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我们希望,新世纪成为各种文明共同进步的世纪。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世界各国的文明,都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共同创造美好的新世纪 ——二○○一年新年贺词》(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泽民说过一段特别重要的话:“我认为,应本着共同开发、共同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新发展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打开新的空间,加强各国在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上的合作。经济全球化不应仅仅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更应注重科技知识的普及化。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斯里巴加湾))。
我感到最奇怪的是,江泽民在斯里巴加湾的讲话,并不是保密的,但我极少从知识产权专家口中听到谈论它。我觉得,这是非常遗憾的。对知识产权问题,不能对不顺耳的,就不去听;有人出钱,就使劲往极端里讲,这不是科学态度。最起码,要想一想解放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和老百姓的利益。
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提出,实现全球信息资源共享是缩小数字鸿沟的重要步骤。信息资源有许多不同于物质资源的特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的可共享性,并可以实现典型的“双赢”。我认为,这可以成为否定“奔驰等于软件”说法的一个权威结论。
当然,奔驰与软件是不是也有共性呢?有是肯定有的,知识产权既然存在,就有其合理性。不是一说知识共享,就不要知识产权了。我们的观点,是要在这两个方面之间保持动态均衡,而不能偏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极端上去,不能搞超世界水平保护。毕竟国家信息化的二十四字方针里,还有“资源共享”一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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