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雄
2001年12月27日晚我参加了一个软件行业精英聚会,大家还在讨论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何时出台。12月28日,新华社全文发表了即将于2002年元旦施行的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能赶在新年到来之前颁布该条例,着实让整个软件产业的从业人员振奋不已。2002年1月1日,中国的软件保护将掀开崭新的一页,中国的软件产业也将展现新 的气象。
新的条例比1991年的条例有了明显的改善。条例增加了软件著作权的内涵,明确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得软件著作权保护在网络时代有了明确的依据。条例规定了许多具体可行的保护途径和方法,提升了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水平:例如,赋予了软件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利;规定了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如果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获得合法授权则须承担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须证明其发行、出租的软件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一个重大突破是,条例规定了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即使"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所持有的复制品是侵权制品,也应当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或者向软件著作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而旧条例在此种情形下只是要求侵权复制品的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新的条例对软件产品的出版、制作、发行、出租、终端使用等可能产生侵权的几乎全部环节均作出了严格规定。相信随着新的条例的施行,软件盗版猖獗,这个长期笼罩在众多软件企业头上的乌云,将逐渐散去;中国软件市场的正版率会有一个质的提高,盗版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软件企业将迎来那片原本属于他们的蔚蓝天空。
作为一个在软件行业奋斗了多年的人,看着国务院出台这样一个新的条例,回想起自己以及我所在的连邦公司为促进软件正版化付出的诸多努力,很是感慨。早在1995年,连邦就倡导并发起成立了中国软件联盟(CSA);1996年,连邦又发起并组织了"全国百万人签名支持使用正版软件"活动,印刷《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手册》十几万份,在全国免费发放。2001年10月初,为贯彻和响应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8月29日《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连邦在中国软件联盟的协助下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了"政府带头使用正版、软件企业全力服务"的新闻发布会,为宣传该通知和促进正版化尽了一份绵薄之力。最近,我们支持了有关部门发起的首都大学生"保护正版、抵制盗版"街头劝戒活动。应该说,整个社会对正版化的认识在逐渐提高,我相信诸多软件企业会和连邦一样对此颇感欣慰。
盗版无它,利益使然。近百分之一千的利润,足以令太多人明知违法而奋不顾身、铤而走险。软件厂商看到自己的产品被卖盗版的人贱价兜售,就如同自己的奔驰车被人偷走而被以二手自行车的价格卖出,不仅仅是损失惨重,还有种莫名的愤怒。
就在12月25日前后,业内还有一些评论家对软件保护评头论足,大有一股逆势而上的劲头,试图否定一些什么,看起来有点胳膊要扭过大腿的意思。他们主要的论点是打击盗版不能针对终端用户。其实这些论点站不站得住脚,完全可以让大家来评评理,像这样的一些所谓终端用户,如广告公司利用图形图像软件制作广告,系统集成部门利用工具类软件开发软件,他们大把大把地把钞票赚进自己的口袋,却仍然冠冕堂皇地用着在街上花几块钱买来的盗版。他们是把软件作为生产资料使用,作为盈利的主要工具,他们有什么理由不向权利人付费呢?其实,打击盗版并没有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会着重针对个人消费者来打击,个人根本不用担心哪一天执法部门会冷不丁地上门抄家。但是,政府有责任告诉个人消费者,使用侵权复制品毕竟是违法的。
很多人认为新的条例更多地反映了跨国公司的利益。之所以持有这种观点,可能与他们对中国软件市场了解不够有关。国外软件厂商凭借资本的优势,对盗版持放任态度。因为中国市场只是他们全球市场的微不足道的一部分(甚至不到百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二),盗版在中国市场盛行并不能给他们带来致命的伤害,而如果国内软件企业不能摆脱盗版的阴影,不能长期处于有力的反盗版环境中,那等待他们的必然是前仆后继的死亡。所以我个人认为,国内的软件企业更需要这个条例,只有有效遏制盗版,现有的软件企业才能生存并发展,新的软件企业才能不断涌现,中国软件企业走出国门的那一天才不会遥遥无期。
与盗版共处了这么多年,作为还将在软件产业奋斗下去的人,读着新的条例,有"忽如一夜春风来"的感觉;但愿,在新的一年,中国软件产业能有"千树万树梨花开"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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