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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电投资和舰案:被罚未实时揭露重大讯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12:12 太平洋电脑网

  作者:太平洋新闻中心 小华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联电涉嫌违法投资大陆半导体业者和舰一案做出决议,以联电未实时揭露公司重大信息,处以新台币300万元罚锾。“金管会”表示,第一阶段检查告一段落;而有关联电取得和舰15%股权部分的处置,则要等经济部投审会决议。至于联电是否涉及背信,“金管”将会配合检调单位并提供数据并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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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金管会”表示,联电未实时揭露2000年下半年或2001年起承诺给予和舰协助的重大信息,依当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第1项第3款及第179条规定,对联电公司负责人处最高罚锾60万元。而联电2004年3月4日董事会决议和和舰公司关系是重要经营策略,延迟揭露重大影响股东权益信息,依证交法第178条第1项第3款及第179条规定,将对联电负责人处以最高240万元罚锾。

  “金管会副主任委员”吕东英指出,根据联电董事长曹兴诚说法,和舰与联电双方是在2000年下半年或2001年上半年起开始接触,联电仅提供一般事务性和管理咨询,且和舰当时仅以口头说明回馈,但未明确指出回馈金额或方式。但“金管会”认为,联电董事会今年3月4日董事会讨论案,决议和和舰关系是重要经营策略,但却延到3月17日才判定为重大政策并揭露,是延迟揭露重大信息,因此决议依证交法处以联电负责人罚锾。

  在联电取得和舰公司15%股权是否合理及是否可行部分,“金管会”则表示要等经济部投审会核准,如核准,“金管会”将依法要求联电委由专业鉴价机构进行鉴价,并洽会计师表示意见后提报董事会及股东会通过,保障股东权益。至于是否涉及背信,“金管会”表示是检调方面工作,“金管会”将配合提供数据予检调单位并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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