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体育娱乐视频财经科技汽车房产游戏女性天气短信邮箱导航通行证
爱问(iAsk.com)
科技时代新浪首页 > 科技时代 > 互联网 > 正文

网恋分手靠博客追债 博客遭遇法律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10:18 每日经济新闻

  主持人: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这个成语,现在可以改成网络之大无奇不有了,中国第一个用来追债的博客诞生了。

  据媒体报道,32岁的离异女硕士周焱,是广东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准备移民。罗林
志比她小8岁,是个大学毕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IT人,其IT评论在中国网络上有一定知名度。相识于网络,她和他发生了网络时代每天都在上演的故事。交往结束,她用如今红得发紫的博客向他追讨“经济债务”。于是原本很私人化的事件演变成了一场赚足眼球并极可能“双损”的较量。而罗林志昨天又在另外一个博客发布了罗林志就周焱“‘追债博客’侵权事件”发表的声明。

  我们关心的是,在倡导绿色网络的当口,像当事人这样显然具有隐私性质的“追债博客”是不是应该加以管理?在网络发展如此迅速的现在,有关网络、博客的法律是不是应该提到非常急迫的程度了呢?

    大众评判台

  “应该立法”

  李晓涵:还是立法盲区

  博客问题是网络法律问题的缩影,网络法律问题是现实法律问题在网络世界的影射。而我国的法律还没有与社会生活完美契合。在前所未有的立法盲区,如何在保证立法效率的同时,兼顾法律的适用性,使法律更加符合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社会生活,值得我们深思。

  陈程:给博客立法

  博客是继Email、BBS之后的一种网络交流方式,然而正是因为博客具有开放、自由、流动、匿名等特点,也给不良信息打开了“通道”,其潜在的危害性不得不引起重视。给博客立法,用法律来约束其发展,如实行博客实名制、审定制、许可制等,已成为当务之急。

  姜淼:网络究竟谁来管?

  网络缺乏管理。缺少了管理与监督,自然会有人来利用这一漏洞。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的结合固然是好,但现在的这种情况却又是令人头疼的,在这里不得不问一句:网络究竟谁来管?

  “炒作而已”

  沈鹏举:有些人真是很无聊

  我觉得现在有些人真是很无聊,什么都搬到网上炒,居然连分手后“追债”这种琐事也要炒,要说在自己的博客写写心情也就算了,还可以理解,但拿来炒就真是无聊了。

  郑小姐:让他们自生自灭吧

  是炒作吧。真不明白他们把这些搬上博客,摆到众人眼皮子底下有什么好处。这样能要回欠款吗?还是想败坏对方的名声?说到底,这就是两个人关于感情的口水仗,是一种怨情的发泄。让他们自生自灭吧。

  闵夏:就当作是另一种

娱乐新闻

  我认为不必管理,这又不是违法事件,有人愿意写出来,有人愿意看,各取所需吧。社会发展到现在,应该对各种新鲜事物有足够的承受能力了吧,就算是炒作也好,只要不违法。就当作是另一种娱乐新闻来看吧。

  话题策划主持 凌建平 MSN主持 祝裕

  沸点特稿

  把现实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延伸到网络社会

  龙伟 大众点评网副总裁

  个人认为导致“网络追债事件”的本质原因是互联网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区别在于传统媒体发表的是自身的见解,是经过记者采访、撰写,编辑审核、修改,最后由责任编辑及总编定稿的文章,表达的是媒体自身对某个事件的看法和意见,而互联网发表意见的是广大网民,并不是网站自身,网站只是提供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

  第二,互联网上的信息是海量的,一般报纸、电台、电视的信息量都受其渠道本身容量的限制,而互联网媒体就没有这个限制,基本是服务器有多大容量带宽有多大,就能发表多少信息。这意味着,即使是新浪、搜狐这样级别的互联网企业,也无法对所有网民在其网站上发表的信息进行事先的、逐字逐句的审核,只能尽自己最大努力,避免可能有的不良信息。

  第三,信息本身是否存在失实,是否具有诽谤性和污辱性,在很多情况下是很难辨别的。比如在此次事件中,该网友宣称的借款、欠债等情况,是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很难由网站编辑去审核、确认。

  我们应该倡导文明上网,把现实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延伸到网络社会中。但正如现实社会需要法律来规范,网络社会同样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根据互联网管理条例,网站发现存在不良内容后,有义务将其删除。

  网站需要删除不良信息肯定是义不容辞,但在以上这些基本情况限制下,我认为网络媒体遵循的审核义务首先应该是事后的,而不是事先的;是被动的,而不是完全主动的。其次,网站只有在被通知存在某种不恰当内容的情况下,经自身确认后,仍坚持刊载该项内容,才应该对这些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法律不能只规定网站的职责与义务,对当事人双方,同样应该限定责任和义务。当中的许多问题有待于更完善的法律制定去弥补。

  2005年由国家版权局和

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给了我们较好的启发。

  在这个法规中,充分体现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作为中间平台服务提供商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事实发现、确认和举证的责任应由当事人双方来承担,而不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应该以此作为法理基础。(祝裕整理)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41,400,000篇。



评论】【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科技时代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595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