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福军:大众点评网缘何引火烧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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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10:10 ChinaByte | |
作者: 赵福军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从其网络名称上看就可知道它是一个以网民为参与主体的点评类站点,虽然赢得了网民的喜爱,但却总被官司缠身,早在去年大众点评网就曾被点评对象孔家花园酒家以擅自出版网民点评集《上海餐馆指南》从而对自己的经营构成负面的宣传影响和毁谤为理由告上法庭,法院虽最终以不构成侵权判决原告败 近日,因对网友“见他个大头鬼”、“这个死不要脸的”等语言未加过滤,大众点评网再次被孔家花园告上法庭。同时,餐饮业同行鸿运楼酒家也对该网站提起诉讼。一时间网络名誉权与网络言论自由之战又再次从网络世界演化到了现实的法庭。 原告方认为,大众点评网仅仅依靠虚拟网络上几个网友的评论就擅自对上海餐饮业进行评论,还编成所谓的上海餐饮“排行榜”,这是不科学的,没有可信度。从一定程度上说,被告方是在凭借虚拟世界对现实世界进行误导。而被告方则认为,他们在编书过程中采用的原则是该观点具有代表性。“我们可以确信,网友是去过那些被点评的餐馆的,他们所说的是自己的真实感受,并没有人操纵。”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方还表示:“老饭桶”等人是真实存在的,他们平时还经常组织聚会,并不是虚拟的人。 那么“老饭桶”等网民针对上海餐饮业的点评是否构成对点评对象的名誉侵权呢?是否应该将语境论引入评价之中?网络言论自由与传统物理世界的言论自由有什么不同?如果该案件中大众点评网败诉,是否会对网络媒体的生存带来司法危机?两造矛盾的纠结点在哪里?网德是否才是化解网民、网络经营者与传统经营者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呢? 孔家花园和鸿运楼的代理人邬华良律师认为,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汉涛信息公司非但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反而把这些言辞偏激的网友尊为“美食家”,这助长了网评中的随意侵权和诽谤侮辱之风,侵犯了孔家花园和鸿运楼的名誉权。其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实质是首先将网络看做是一种媒体,一种区别于传统物理世界中各类传媒的媒体;其次才是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审查监督义务,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审查义务往往是一种事后审查,只不过是事后合理期间内的审查。 对于“老饭桶”等网民的言辞是否是属于侵权信息,是否应该给予事后及时的过滤,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问题,毕竟网络管理员并不是受过司法训练的法官,不可能对所有的网络言论尤其是主观点评类言论及时、准确的做出是否合乎法律的司法判断。 除此之外,网络语言与传统的语言相比,有许多的自身特色,尤其是个性化极强,往往看似贬损的话语其实却是意义相反。以“老饭桶”的具体点评来看,单独的将“见他个大头鬼”、“这个死不要脸的”等话语抽出来可能显得有点漫骂贬损,但是将其放在整个发帖话语中,却也不乏合理之处:“它号称‘一座有故事的房子’,见他个大头鬼,早给他弄得像乡镇企业家的屋子了;它号称‘一家有好菜的饭店’,这个死不要脸的!”。比如“老饭桶”对年年有鱼的点评:典型的“憨大饭店”——又憨又大,菜即毫无特色又毫无味道,装饰镶金嵌银,极其俗气,食客也是一个鸟样——物以类聚嘛!再比如其对小肥羊的点评:各位把小肥羊捧上天的朋友,你们一定没去过皇城老妈!你们应该去一次!如果小肥羊算一双国产名牌登云牌皮鞋,皇城老妈就是世界顶级男装ZEGNA今夏新款的休闲鞋。如果你就住在某家小肥羊边上,可以穿着拖鞋拿了个号,回家听张唱片然后走过去就吃而不必等位,你肯定在2个礼拜后就对它没啥太大兴趣了!结合到具体的语境,尤其是私下朋友谈论某餐饮的实质状况,其实都可能比这些话语还难听,而以上的语句在网络中却显得更加有意思,也更加具有调侃之意,但却并非是赤裸裸的侵犯名誉权行为。 毕竟是否因为一个网民的主观性点评就能让当地的居民对一个地方性的餐饮产生厌恶,以及能够产生多大的反感概率还值得推敲。网民主观性的诙谐点评是否就是能够与传统的侮辱、诽谤等名誉侵权方式相等同也值得商榷。 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网络言论自由虽然因为网络的虚拟匿名性看似比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更加张扬,但实质上也是处处受制,各种实名制措施、各种登记措施、各种软件监控措施早已将网络言论自由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言论自由也不是让随便可以用侮辱诽谤的形式来表达观点,言论自由保护的是言说表达的自由,但却是不违法的言说表达。 网络言论自由不过是传统物理世界中言论自由的一种网络延伸,其本身也必须遵守现实世界的规则,但是却可以用网络语言来诙谐、 幽默、大胆的给予表露,这是传统的言论自由常常无力企及的。当然具体到本案,如果一但“老饭桶”等网民的点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是诽谤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则必然会出现责任承担问题。内容的制作和发布者,也就是网民当然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而大众点评网站承担的是辅助侵权责任,即在明知或被通知相关信息侵权后,却不采取措施给予制止或过滤,而是放任侵权的继续扩大而承担的责任。即使本案大众点评网败诉,也不会对网络媒体产生太大的影响,毕竟这类案件已经发生了很多,是否侵权,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还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况和语境给予具体的考察。 但这个案件却并非没有引人深思之处,该案件之所以会走上法庭,矛盾的集中点就是点评网民的言论自由、大众点评网站的经营利益与被点评餐馆的经营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博弈。除了动用司法途径来解决这一纠纷之外,通过网德教育,使网络道德的观念深入人也是避免着解决这类纠纷的有利方法之一。 网络世界虽然虚拟,但却并非虚幻,物理世界的规则和传统还是时刻在无形中起着制约作用,因此网民在上网发言或者进行冲浪行为时就必须有一定的网络道德,不能图在虚拟世界中一己之快,而造成他人的痛苦,甚至权利被侵害。对网络内容提供商而言论,也必须结合网络的特殊性,结合传统媒体事前审查机制,合理的进行不良信息过滤,从而净化网络环境,减少自身的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