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谷视点:捧起破碎泡沫上法庭 谈中华网在美被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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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10日 17:00 新浪科技 | ||
雁鸣 美国,硅谷 (2001-07-08) 这个集体诉讼案件会对中华网和中国互联网产业以至整个信息产业带来什么负面影响呢?作者认为不会有什么大的负面影响。反而,这件事情有它非常积极的方面,它提醒人们一切必须按法律行事,也提醒中国的证券监督部门要不断根据新的情况进行紧密的监管,同时也告诉中小投资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障、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 章珊:06月30日互联网上有这么一条消息,《疑中华网IPO信息披露不完整 股东将集体诉讼》,你对这个案件有些什么看法吗? 雁鸣:这条消息是准确的。 首先,我们得看看大的背景。这是一宗围绕股票市场和公司上市的集体诉讼,而新经济以及互联网的泡沫膨胀和破裂,也是发生在股市上。 股票市场是一个利益交错、势力冲突的地方。上市公司、上市股票承销商、股票经销商(包括网上股票买卖)、股票经纪人、风险投资股东、大股东、小股民、交易所、证券管理机构、商业律师,各有各的目标,各自争取最大的利润。因此,许多合法的以至非法的行动都在不断发生。用以规范和制衡这一切运作的,就是法律跟法规。 在泡沫迅速膨胀的时候,由于巨额利润的引诱,其中的一些人就以身试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和美国联邦检察官为此展开了联合调查。这消息终于被披露出来,为整个金融界和公众所知。于是,有人便从这个线索出发,展开了法律行动。 章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检察官为此展开了联合调查的消息是如何被披露出来的呢? 雁鸣:《华尔街日报》2000年12月6日开始刊登出有关这个联合调查的消息,指出,某一些投资人为了获得购买一些“热门的新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必须付出额外巨大的、不向外透露的“回佣”款项。同时点明了一些被调查的对象,而恰好协助中华网上市的那几家(现在被告的)证券承销公司都受到了探查、被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第二天,2000年12月7日,《华尔街日报》继续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检察官为此展开了联合调查一事进一步发表文章,文章指出: “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联邦政府的权力机构已经开展了调查以便探明华尔街的证券公司是否有要求一些大的投资人为热门的原始股付出异常大的交易佣金。…… 联邦权力机构非常详细地检查了华尔街经销商以给予一些投资者他们所梦寐以求的原始股作为交换条件,而用以寻求和获得大于平常的佣金的各种可能途径。一些熟悉这次调查的人透露,在这些途径中,某一些安排可能包括设定与投资者在有关公司上市中获利多少相关连的公式(来计算佣金)。…… 据股票交易者和一些熟悉这次调查的人透露,作为例子,曾经有些时候,股票经纪商要求投资者付出相当于他们在原始股获利的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四十甚至更多作为佣金。有时候是获利的第二天付这些佣金。 股票交易者说,有时,他们通过着一系列的股票买卖向经纪人付出佣金,有时候是做一些相互抵销的股票买卖,纯粹是为了产生佣金。” 随后,一些媒体的报道也证实了这次在中华网案件中那几家被告承销商确实是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所调查。 章珊:我注意到一个很特殊的日期,那就是12月6日。因为这日期是《华尔街日报》开始刊登出有关这次联合调查的消息的日期,也是集体诉讼案所规定的有资格参加者为“涉及在1999年7月12日至2000年12月6日期间购买中华网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这个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日期。这又是为什么呢? 雁鸣:这是因为,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 如果证券的购买者和卖出者可以证实以下各条,那么他或她就可以提出法律控告: 1.交易是基于不实的财务陈述。2.他或她遭受了损失。3.由于信赖那不实的财务陈述,导致他或她的损失。4.并不知道那是不实的财务陈述。5.审计会计师的行为是欺诈性的(实际效果上或有意制造的)。 因此,当《华尔街日报》2000年12月6日开始刊登出有关这次联合调查的消息以后,在法律角度上说“并不知道那是不实的财务陈述”就无法成立。这就是为什么在12月6日以后买卖中华网股票的人不能参加这个集体诉讼。 章珊:你刚才所引用的《华尔街日报》的消息只是讨论了关于承销商公司曾经向部分投资者暗中索要并接受了额外的的佣金的问题,但并没有谈及有关股票承销商与部分客户达成协议,同意向这些客户配售中华网公司的股票,条件是这些客户必须在股票发行后按照事先预定的价格增持中华网公司的股票。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雁鸣:“按照事先预定的价格增持中华网公司的股票”的指控,是出现在向法院提出的控告书上的。我认为,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要造成一种对中华网股票的需求的假象,以便哄抬起股票的价格。对于承销商和这部分特殊的客户来说,他们明白当中的圈套,因而,真正受害者是其他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客户。因此,这批承销商成为被告确实是罪有应得。 可以说,互联网的泡沫膨胀是与这些承销商和那些与他们勾结的客户的哄抬行动有关的。 章珊:看来,坏事都是承销商做的,为什么中华网的四个头头也成为被告呢? 雁鸣:这就要看一个公司在美国上市的整个过程。一个公司上市,基本上要经过七个步骤: 一、申请上市的公司首先准备好下面是种文件: a.现金流的陈述b.盈利数额记录c.收入的陈述d.财务收支平衡表 二、申请上市的公司聘请持证会计师审核上述文件,并为此写出书面的评价。 三、申请上市的公司的律师写出注册上市的陈述和包含相关的注册上市情况的招股书的初稿。 四、承销商参与写出注册上市的陈述和包含相关的注册上市情况的招股书的最终稿。公司的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长官等在上面签字。 五、州证券委员会审核通过。 六、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核通过。 七、公众投资者通过招股书了解公司的情况。公司上市。 上市经销商如何获得佣金以及佣金的多少都是在招股书中说明的,中华网的上市招股书中列出:共发行上市股票股,上市价每股20美元(共84,000,000美元),承销商每股获得1.40美元(共5,880.000美元),中华网每股获得收益18.60美元(共78,120,000美元)。因此,如果佣金的获取手法以及数额与招股书中所说的不同,则招股书中的说明就成为了不实陈述。因而在招股书上签名的公司首脑就要负起法律上的责任。 章珊:这个集体诉讼案件会对中华网和中国互联网产业以至整个信息产业带来什么负面影响呢? 雁鸣:我认为不会有什么大的负面影响。反而,这件事情有它非常积极的方面,它提醒人们一切必须按法律行事,也提醒中国的证券监督部门要不断根据新的情况进行紧密的监管,同时也告诉中小投资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障、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 这类违规的事情,对中国有没有存在呢?怎样揭发和处理这类行为呢?违规这人是否可以通过拉关系、递红包、找靠山写字条、或者监督和执法部门简直就不积极去处理。如果真是了这些问题并且采取严厉的措施,我们就能从事件很中得到丰硕的收获。 建立股票市场的根本目的,是为投资者和资本于7月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任何危害股市正常运作的行为都是对社会经济的破坏。 章珊:有消息提到,在集体诉讼的控告书的法律依据部分,集中引用了一九三三年的证券法案和一九三四年的证券交易法案,为什么要用这些快七十年老的法案? 雁鸣:股票市场已经存在很久了,但是,在1929年美国的股市大崩溃、美国进入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之前,除了公共法之外,并没有专门的法例用于管理股票市场。这种法规的欠缺是造成美国1929年股市大崩溃的原因之一。经历了这次教训之后,与股票市场有关的各个方面,都迫切要求要制定出一些基本的游戏规则,以便大家能够公平地进行证券活动。 因此,就制订产生了1933年的证券法案,它主要是针对股票的上市作出规范;和制订产生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案,它主要是针对股票上市后的交易作出规范。后来,这两个法案经过整改成为了美国法规(U.S.C.)和联邦管理法规(C.F.R.)的一部分。这个经过也告诉我们一件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要制订相应的法规和进行严格的执法才能维持健康的成长。 章珊:最后,据说那家帮助两个原告提出这件集体诉讼的法律公司在美国非常出名。你了解他们的情况吗? 雁鸣:是的,他们算是满出名的。他们已经有三十年的历史,他们做生意的口号是:“在集体诉讼中代表消费者和投资者”。他们打赢过一些高知名度的案件,如“林肯储蓄贷款会破产索赔案”和“艾克桑原油泄漏污染案”等等。他们列出的从业范围有:证券欺诈、消费者保护、反垄断、保险于健康照顾、环境与公共卫生、人权与不平等劳工、烟草、不实的陈述和对企业与政府错误行为的揭露。 我想,这类律师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这样很可能他们只是为了赢得他们的律师费用,因而选中的业务范围。 这类律师的嗅觉非常灵敏,哪里有灾难、不幸、矛盾、和利益冲突发生,他们就会那里出现。许多时候,执法部门需要采取某些措施来保护一些不幸事件的当事人或家属不受这类律师的过分纠缠,以及避免当事人和家属在缺乏法律常识的情况下与这类律师签订经济上非常不合理的合约而被他们榨取去应得的经济赔偿的过大的份额。(有一个笑话说,律师下海游泳不必怕鲨鱼,因为鲨鱼不会攻击它们的同类。)目前的股市狂跌就为他们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注意上面所提到的,经济上所承受的损失可以作为控告的理由。)。 据我所知,一家著名的半导体制造商曾经一度暂时停止了股票期权的执行购买和卖出,原因就是另外一家同类产品的公司对营业的预期作了乐观的预测,因此使得这类型的公司的股票价格都出现了明显的上升。为了预防日后被控告,所以这家公司就主动停止了自己公司的期权买卖。原因是,公司内部的人或多或少会知道业务的进展的实际情况,而外界的投资者却不知道。如果有大量的公司员工趁机抛售大量股票,就会使公司有挨告的法律危险。(虽然不一定能够凭这样的理由把公司告倒,因为他们并没有作不实的预测,但有的公司考虑到打官司的大量精力耗费、昂贵的律师费用或者希望息事宁人来保存声誉而愿意作出庭外和解赔偿。) 出售网易的谈判之所以终止,据说就是因为对方担心网易所出现的财务报告问题的法律责任(如果他们买下网易而股票价格发生下跌,就有可能被自己公司的股票持有人控告。)而新浪网在王志东去职事件中所暴露出来的与ICP的关系问题在上市当时的招股书中的陈述,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这些都是前车之鉴。 因此,从中华网和上市股票承销商被控告的事件中,我们可以学到不少东西。 【新浪科技声明:未经新浪和作者本人授权,其它媒体和网站不得转载。有问题请联系新浪科技频道。邮件:techcn@staff.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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