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吉力)/文
诉讼
2001年6月28日,美国MilbergWeissBershadHynes&LerachLLP注律师事务所(注:美国的律师事务所大都以合伙人的姓来命名)发布了一份新闻稿,宣布其已代表部分股东正式在 纽约南区法院向Chinadotcom公司(中华网)提起集体诉讼,新闻稿中说:
“……本诉讼的被告包括:Chinadotcom公司,雷蒙兄弟公司,贝尔斯登公司,波士顿银行,美林证券公司……钱果丰(中华网董事局主席),叶克勇(中华网董事局副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周顺敖(中华网董事局副主席)……
……上述被告违反了1933《证券法》的第11,12和第15项,以及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第10项b款第5条之规定……Chinadotcom公司在1999年7月12日上市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信息明显失实,有误导性……
几天里,另有7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向外界宣布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消息:
6月29日:Schiffrin&Barroway,LLP律师事务所;
CauleyGellerBowman&Coates,LLP律师事务所;
7月12日:BernsteinLiebhard&Lifshitz,LLP律师事务所;
7月13日:Bull&Lifshitz,LLP律师事务所;
7月16日:WolfHaldensteinAdlerFreemanandHerzLLP律师事务所;
7月17日:MarcS.Henzel律师事务所;
7月18日:Stull,Stull&Brody律师事务所
……
自从6月28日的消息传出后,中华网和上面所提到被起诉的多家投资银行三缄其口,拒绝向外界发表评论,国内媒体一时也传言纷纷,人们猜测不一:有人说中华网本来近来股价一直走低,这下吃上官司,雪上加霜;也有人说这些律师事务所涉嫌炒作,以谋私利;还有人担心,这场官司会对国内其它在纳斯达克已经和将来要上市的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指控
这次美国多家律师事务所代表中华网的部分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因是该公司在1999年在纳斯达克上市时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信息不实,误导了股东,使他们遭受经济损失。
那么我们先看一下到底损失了多少。在这些上诉所涉及的期间,即从1999年7月13日(中华网首发上市)至2000年12月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检察机关决定对部分证券承销商在帮助客户公司上市过程中的非法行为开始调查),中华网的收盘价从67块多美元一直跌到还不到8美元,跌幅高达90%,这对大多数中小股民来讲无疑是不小的损失。这里我们提到中小股民,是因为已经参加和将要参加这次诉讼的人大部分是持股并不是很多的个人投资者;我们之所以用收盘价来计算他们的损失,主要是因为他们基本上无法买到原始股,只能在二手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些我们在后面还会提到)。
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中华网和它的股票承销商们可能做错了什么?
中华网中小股东上诉的第一个指控是中华网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信息有虚假成分。他们在长达20多页的上诉书中说:中华网于1999年7月12日公开发行420万股股票,每股定价20美元。招股说明书中明明写着“发行的A股普通股将按招股说明书中封面所刊登的发售价格直接发售给公众,在此价格基础上,售出价格让步绝不超过每股0.84美元……”但是,在未经公告的情况下,中华网私下承诺给予承销商们340万股每股1.40美元的折扣,从而使股票实际售价下降至18.6美元/股。承销商们所得的额外“好处”达58.8万美元。其中,给予雷蒙兄弟公司226.5万股,贝尔斯登公司97.5万股,波士顿银行公司和美林证券公司各8万股,承销团其它一些成员将获得其余份额……
彼消此长。承销商们赚到了额外的好处,受损失的就是中华网的股东。
实际上,证券承销商(投资银行)们帮助公司上市,目的就是从上市公司那里收取佣金。按常规,这个佣金基本上是按所发行证券价的一个百分比来计算。不管这笔佣金是多少,上市公司都必须如实告知投资公众,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实际价值:投资银行赚多了,实际落到公司帐上的就少了。显然,如果佣金的获取手法以及数额与招股书中所说的不同,则招股书中的说明就成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及公司管理层就要负起法律上的责任。中华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里既然赫赫印着其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签名,出了这样的问题,他们自然逃脱不了责任。
有意思的是,中华网这么做,到底得到什么益处?答案是没有。毕竟,很多高层管理人员都持有公司的股票,有些干脆就是公司得原始股东,折扣打多了,他们也要跟上吃亏。但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做?答案是它们也是迫不得已。为了使公司早日上市,更为了搞好和投资银行的关系,以后继续通过它们融资,他们敢怨而不敢言。这次中华网吃了官司,恐怕也只好哑巴吃黄连,有口说不出了。
上诉中的第二个,实际上是更为重要的一个指控,则是中华网的承销商们收取非法佣金,涉嫌操纵股价。这些上诉书中指出:承销商们在分配中华网的原始股时,从部分投资者手里获取了“过高的,未公开”的佣金。根据证券交易法,承销商只能从购买原始股的机构投资者那里收取固定比例的交易佣金,除此之外,收取任何额外的“好处费”就是违法。
第三个重要的指控是操纵股价。为了使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发行后股价在一定时间段内保持稳定,中华网的承销商们涉嫌事先与机构投资者达成协议,中华网股票上市以后,客户将以约定价格(一般高于发行价)再买入中华网股票。股票价格本由市场自由买卖决定,这种人为地炒作必然歪曲了股价,有操纵股市之嫌。1999年7月13日,中华网股票上市首日,股价从发行价的20美元飚升至67块多,超过发行价的3倍,成为美国甚至全球股市中一个不小的热点,这与人为炒作恐怕不无关系。
上市
如果说这次中华网及其承销商被起诉在国内还引起不少人的关注的话,类似的消息在美国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自从纳斯达克股市暴跌之后,美国至今已有200多家网络和高科技公司的中小股东向法院提起同样的诉讼。那些原本指着股市发财致富到头来赔得落花流水的成千上万的股民,终于在失望和愤懑中,在和投资银行家们一样无利不起早的律师们的怂恿下,决定和这些公司和众多的投资银行对本公堂,讨个公道。
在此我们且不去谈论中华网和其他公司这些官司的结果:可以预见的是,即使这些股民们能够胜诉,法庭判决这些公司和投资银行做出赔偿,但这些赔偿在交了律师事务所的佣金后,最后落到他们大多数人手里的决不会太多。话说回来,这些股民们虽然赔了大把的钞票,似应得到同情,但他们也早应知道股市风云变幻,投资者风险自负的道理;再说,他们的盲目跟进,对纳斯达克股市泡沫的膨胀,也有相当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我们还是应该问一下,导致这场上万亿美元损失的股灾的罪魁祸首究竟是谁?既然在上面所述的诉讼中,中华往是被告之一,它自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向投资公众提供不实信息,无论如何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但如上文所分析,中华网和其它众多被诉公司只能算是帮凶,是配角,甚至是受害者。诚然,在那个疯狂IPO的时期,在纳斯达克上市成了这些公司盈利的模式,成了这些公司的管理者和他们背后的风险投资者一夜暴富的捷径,且不说这些公司大都已经得到市场的惩罚,它们也并没有能力炒作和操纵市场,他们得靠投资银行。
其实,人们已经把质询的目光投向了把这些公司的股票兜售给股民的投资银行。早在2000年12月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检察院就宣布正式开始对多家投资银行在承销公司证券过程中的不法行为进行调查。
套用我们中国人的一句话,这真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自1998年中纳斯达克明显开始升温至2000年泡沫破裂的一年办的时间里,据美国托马斯财经信息公司的统计,在美国股市上市的公司通过IPO从投资者手里筹集的资金共达1658亿美元,而其中就有78亿美金归入了各家投资银行的腰包。至于其它的“灰色”收入,我们尚不得而知。
本来经济发展强劲,投资市场旺盛,投资银行的收入丰厚,它们似应知足常乐,依法行事才是。但在永无止境的贪欲的驱使下,这些银行家们也不惜铤而走险,干起了违法的勾当。如上面上诉案中所指出,这些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收取非法佣金和操纵股市。
非法佣金。在美国,证券承销商们接了公司上市的生意后,就四处游说,吸引机构投资者,如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等,来买这家公司的股票。由于要确保这些股票能卖得出去,投资银行们一般会把股票发行价定得稍低一些。再加上前几年美国经济发展强劲,投资人信心十足,公司的股票在首发上市(IPO)后大都会大幅上扬,成为购买原始股成为机构投资者发财的极好机会。据统计,自1998年中至2000年底在纳斯达克上市的1100家公司中,有近370家公司的股票在上市当日涨幅超过50%,另有近200家公司的股票在上市当日股价翻了一翻。自然,这些基金为了能买到或者多买一些原始股,就开始对投资银行们投怀送抱,以各种名义向它们支付好处费,这些银行自然是来者不拒。按规定,承销商只能从机构投资者那里按每股5美分提取佣金,但实际上承销商收取20-50美分甚至一个美元的佣金。有的干脆按照投资者从原始股中所获得利润多少来计算佣金。据《华尔街日报》2000年底的一篇报道,许多机构投资者通常把它们在IPO所利润的25%至40%作为“回扣”返还给投资银行。按常识,投资银行既然收了上市公司的钱,就应保护它们的利益,但如果投资银行的利润一旦和这些机构投资者的利润挂起钩来,它们在为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定价时还能保持公正吗?
操纵股市。近几年来,承销商为了保证公司上市股价在短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已让客户满意,他们通常与机构投资者之间有一个不成文的协定:投资者承诺以某个高于发行价的价格在股票上市后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作为对获得一定数额原始股的回报。一个很典型得的例子就是1999年4月22日,宽带公司Extreme在纳斯达克上市,由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做主承销商。Extreme公司的定价为偏低的17美元,给市场留出的较大利润空间。自然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原始股都争先恐后向摩根斯坦利表忠心。一家机构投资公司承诺在Extreme公司上市后,以40美元的高价购买两倍于其获得的首次发行股票数量的股份,从而分得了3万股原始股票。
Extreme公司上市当天以55美元收盘,这家投资公司迅速抛出股票,上百万美元的利润就这么轻而易举装进了口袋。但此后Extreme公司的股票一路走低,几天内跌至40美元。按照先前与摩根·斯坦利的约定,该投资公司开始购进股票,股价开始回升,并在随后的几天里一直涨到近60元,投资公司此时已没有什么约束,乘势抛售股票,从而又赚了一大笔。其实近年来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在上市当日大幅上扬,此后持续走跌,一蹶不振,这与机构投资者炒作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吃亏的就是不明其中奥妙的小投资者。
说到这里,投资银行的麻烦还没有完。除了以上两项违法行径之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会最近又开始对各家投资银行进行另一方面的调查:分析师报告的公正性。在每家投资银行都有一定数量的分析师,对即将上市和已经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做出分析,向投资公众做出迈进,持仓或者抛售的建议。按说,成千上万的股民靠着这些分析报告买卖股票,这些分析应该是客观公正的。但由于多投资银行大都不愿得罪这些公司,它们要么是这些公司的承销商,要么指着以后做这些公司的生意,所谓吃人的嘴短,分析师们迫于压力,一般都说好不说坏,眼看着一些公司业绩恶劣,股价一路下滑,却睁着眼睛说瞎话,一个劲地说买。没有经验的股民不明真相,信以为真,结果眼看着自己投入股市的钞票一天天缩水。值得注意的是,一位因为听信了分析师的建议而在股市上赔了多半百万美金的股民咽不下这口气,一纸诉状把美林证券及其一大名鼎鼎其分析师告上了法庭。美林公司自知理亏,于上周答应赔偿这位股民40万美金,达成庭外调解。这一事件开此类诉讼之先河,消息在华尔街传出后,其他银行业开始惴惴不安,因为它们明白,有了这个美林这个先例,其他股民不久就会找到自己门上……
尾声
说到这里,我们似乎可以大致回答本文开始提出的问题了。
中华网虽然是被告之一,主要责任却并不在它自己,而在帮助它上市的承销商们。尽管如此它仍然有一定过失,会受到一定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
律师们是不是故意炒作自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毕竟,律师本来就是靠扣法律条文吃饭的。再说,没有了法律,没有了律师,就不可能有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要想人不究,除非己莫为。估计火爆一时的投资银行们有了这次教训后,以后就会收敛一些,少做一些违法乱纪,坑害股民的事情。
至于这次中华网被起诉对中国其它公司是否有负面影响,答案是其实不然。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前提。前一阵网易与宽带谈判最终破裂,王志东和新浪网董事局的纠纷,以及国内股市的基金黑幕都是跟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关系的。有了中华网给我们敲响的这一次警钟,我们可能会变得更加成熟。
人们在盛大宴典时,往往忘乎所以,暴饮暴食,过后要么腹胀难忍,消化不良,要么昏昏沉沉,酒劲难消。前两年对那斯达克股市的疯狂和痴迷也给我们留下来许多后遗症。想当年中华网上市时股价蹿升,炙手可热,到今日却萎靡不振,问题不断,可谓今非昔比。
问题是:我们能否吸取教训,下次狂欢时是否吃得少点,喝得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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