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发出政府采购PC不应指定商家建议书(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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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10:22 新浪科技 | ||
新浪科技讯 3月2日 在今年两会召开前夕,中国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界三大协会——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今天正式通过媒体联名向全社会发出《关于在计算机及相关产品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的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出台对于解决目前在政府采购计算机及相关产品时所亟待规范的某些问题、减少政府采购成本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具有积极的建设性意义,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各界对于构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的呼声和决心。 来自有关部委负责计算机相关产品采购的领导、三大协会的领导和会员代表以及30多家媒体记者共同见证了建议书的发布。与会的各方代表对该建议书的出台都表示了支持和欢迎,并愿意积极响应建议书的号召共同推进和落实公平公正的原则。 由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界三大协会所发布的《建议书》指出,在计算机产品招标采购中特别是由政府支持的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某一制造商的特定产品和某些厂商的私有协议,而应代之以标明招标采购方对计算机产品的技术和使用要求。这样,才能有利于公平竞争,可以避免事后的法律纠纷,维护国家和广大用户的权益。 《建议书》中还指出,那些在计算机招标采购中指定某一制造商的特定产品的做法,是一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和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五条都明确规定了招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应指定某一制造商特有的某一特定品牌名称、产品或产品特性,应开展允许一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共同参与的广泛竞争。就国际惯例而言,在美国、俄罗斯、欧盟成员国等国家在关于计算机及相关产品政府采购的政策中也都有相类似的规定。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理事长陈正清教授、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许金寿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长李国杰院士的代表杜子德秘书长(研究员)分别做了发言。他们认为,一段时间以来,在计算机系统领域的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指定特定制造厂商的产品(包括主要部件、元器件)和私有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与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相违背,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直接损害了国家和广大用户的利益,应当提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规范和杜绝。这也正是这封建议书出台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同时,他们一致表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促进整个信息产业的自主创新尤为重要,同时也应是IT行业所有企业所要肩负的共同责任。因为在招标采购中,如果企业被置于不公平的地位,那么即使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再先进,再有竞争力,也会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致使企业和最终用户的利益受到侵犯。参考国外经验,特别是作为刚刚加入WTO的国家,我们更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和参考国外在计算机相关政府采购方面的先进经验。近年来,全球各国的政府已经意识到了在IT领域采取“闭门”采购的政策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方针,要求政府部门在采购时避免指定品牌的情况发生。事实证明,采用新的采购政策之后,相关政府采购成本大大下降,效率明显提高。 《建议书》的发布,为规范计算机领域的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同时也迈出了构建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的第一步。三大协会将继续不遗余力地为规范市场竞争环境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附 建议书全文: 关于在计算机及相关产品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的建议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科技创新成绩显著,信息产业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现代化建设中可供选择的计算机产品大为增多。 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支持竞争,并在竞争中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们经反复调研后,郑重提出,在计算机产品招标采购中特别是由政府支持的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某一制造商的特定产品(例如CPU指定某公司的某种芯片,显示器指定某公司的显示屏,等等)和某些厂商的私有协议,而应代之以标明招标采购方对计算机产品的技术和使用要求。这样,才能有利于公平竞争,可以避免事后的法律纠纷,维护国家和广大用户的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二,就国际惯例而言,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美国曾以总统行政办公室名义,向联邦政府采购官员(包括首席采购官、首席信息官和高级采购经理)发出主题为关于“指定品牌名称”的备忘录中,强调在选择厂商的技术方面持中立立场的合同规范以及遵守《联邦采购条例》中有关指定品牌名称的要求。该条例的第11.105条指出:“联邦机构的要求不得指定某一制造商特有的某一特定品牌名称,产品或产品特性,由此先入为主地排除另一制造商制造的产品”。备忘录指出联邦机构不应指定微处理器品牌和名称,而应该阐明性能标准,或明确对应用和互用性的要求。 在欧盟成员国与俄罗斯政府采购中关于计算机部分的政策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三,经各方面反映,一段时间以来,在计算机系统领域的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指定特定制造厂商的产品(包括主要部件、元器件)和私有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与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相违背,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直接损害了国家和广大用户的利益,应当及时予以避免或制止。 * * * 我们呼吁政府主管部门,广大的计算机使用单位和计算机、半导体器件的研发、生产制造厂商,积极支持我们的建议。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 中国计算机学会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2006年1月15日 相关报道: 计算机协会建议政府采购电脑不应指定商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