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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科技讯 2月12日消息,江民科技公司创始人、国内反病毒领域专家王江民在近日《电脑报》举行的联谊会上发言时称,他建议将“恶意”软件改称为“有害软件”或“有害数据”。王江民认为这将有利于真正界定“恶意软件”的定义,并为反“恶意软件”提供法律依据。
在IT界对恶意软件(流氓软件)口诛笔伐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最为棘手的问题:如何为恶意软件定性。这个问题正成为“反流氓软件”行动的瓶颈。
虽然“流氓软件”的叫法获得了不少网民的认可,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其明确的界定,因此也无从对其约束。
王江民认为,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公布的“恶意”软件的定义仍有不足。
在辞海中,“恶意”被解释为“不良的居心;坏的用意”,光有“居心、用意”,但是,没有“实施恶意行为”就不能定罪!其结果只能成为双方对骂的话柄。
他认为,单凭一个网络行业协会而没有一个切实有效的法律监督及技术手段,“恶意软件”仍然无法被消除,同时还会继续肆虐下去。
另外,王江民称,从雅虎诉奇虎案看,法院根本不理会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公布的对“恶意软件”的定义。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了雅虎助手存在点击卸载按钮无效、可以修改用户浏览器设置等功能;但也确认,奇虎360软件将雅虎助手软件“默认”为恶意软件进行删除缺乏法律依据,判奇虎败诉。
王江民认为,奇虎输在没有向法院举证“恶意”软件的“有害行为”这样的法律依据,奇虎360软件在“默认”状态下设定雅虎助手为“恶意”软件并将其删除,加之又对其没有举证出雅虎助手有“有害行为”并将称其为“恶意”软件,法院还认为“恶意”系贬义词。所以判奇虎败诉。法院只认定有无举证出伤害“行为”。
王江民认为,之所有把“恶意”改为“有害”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行为考虑:
一、 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公布了“恶意”软件的定义,这些“恶意”软件所实施的“行为”能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是有害的!
二、 现在我们通称的“流氓软件”、“恶意软件”所实施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了计算机用户的系统!是侵权的!
上述的第一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也违反了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即这一条里的“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只要符合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公布的“恶意”软件的定义,就属“有害数据”。
上述的第二种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这一条可以理解为:网民在家用电脑上网,去浏览网络世界,就象在家打开门窗要看看外面的世界,结果“砖头、垃圾、广告推销员(恶意软件)”等等,不请私自闯进到室内,这就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应属“有害软件”。属上述的“有害软件”和“有害数据”,就应当按照法律予以清除。(沙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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