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斌:解读信产部反垃圾邮件新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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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16:01 中国计算机报 | |
【赛迪网讯】长期以来,垃圾电子邮件在互联网上的泛滥给人们的工作生活的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处理垃圾邮件占用了包括专业邮件厂商、邮件用户在内的社会各方大量人力、物力,直接影响了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快反垃圾邮件立法进程,强化执法力度,正迫在眉睫。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应用,电子邮件已成为日常通信的重要工具,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被少数人利用来发送垃圾广告、进行网络欺诈、传播反动、色情信息,散布谣言、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占用了大量网络传输带宽,影响了网民的正常网络通信,也对社会治安、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了垃圾邮件的重灾区和受害国。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调查,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年我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邮件为16.8封,垃圾邮件数量占收到的总邮件数量的60.87%。 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都非常关注,广大网民、全国 人大代表、全国政协代表均要求加强垃圾邮件立法工作。在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政府也采取了立法手段加强了垃圾邮件治理。为了规范我国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信息产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该方案已于2005年11月7日通过了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并于2006年2月20日以信息产业部第38号令公布,将于3月30日施行。该办法主要从电信业务角度切入,规范的主体包括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电子邮件发送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并且,对电子邮件通信的秘密保护进行了严格规定,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规范和加强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是有效打击垃圾邮件、保障电子邮件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之一。办法中有了明确规定:首先,对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第二,规定了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登记制度。三是,要求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按照技术标准建设服务系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对电子邮件服务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例如,“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另外,“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对于邮件是否属于“垃圾邮件”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邮件接收者的判断,因此,该办法结合垃圾邮件的危害规定了几种禁止行为。例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对于广告电子邮件,有“选择加入”和“选择退出”两种政策选择。综合考虑各国立法情况,办法采用了“选择加入”政策。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如获许发送,也应在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另外,关于垃圾邮件举报机制以及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办法中也有了详细的规定。 相信,通过反垃圾邮件立法,可以避免本国成为垃圾邮件发送者的“避风港”,并为建立反垃圾邮件执法方面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基础。(n101) 作者:李国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