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重视圆明园工程处理的标本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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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8:06 新京报 | ||||||||||||
正如很多人所预期的那样,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公众听证会没能当场催生一个让各方接受的结果。面对与会专家与代表的众多质疑,圆明园管理委员会未正面回应,海淀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期将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讨论防渗工程。(4月14日《新京报》) 实际早就有人意识到,这次听证会无非会产生两个结果:一个是拆除;一个是保留。但无论是拆除,还是保留,都会继续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都难对已造成的损失有所弥
如果这种情况是在预想之中的话,那么,4月14日媒体的两则消息则不仅让人颇为意外,而且倍感焦虑。 《新京报》报道,有市民致电《南方都市报》,说深圳中心公园的人工湖正在进行扩建,水排掉后,施工工人在湖底及四周铺上一层薄膜;而《京华时报》则说,4月12日和13日,《京华时报》的多路记者前往北京市各大公园、水库和相关部门,对北京市湖泊河流是否进行过防渗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不少公园对湖泊做了防渗处理。 两则消息告诉我们,类似于圆明园的情况,全国各地实际上早就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了。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今天再简单地说,他们如何违反了自然规律和国家法律,而始终看不到有力、及时的处理结果,只怕已经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意义了。 一直以来,在环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方面,我国是十分积极的。自出台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以来,我们先后颁布实施了众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立法之快、之多世界少见。然而,遗憾的是,由于不少人,尤其是一些公共管理部门,始终不能真正认同这些法律法规所蕴涵的价值理念;由于缺乏有效的工程项目财政预算和监督制度,由于在现代科学技术和强大的人力、物力和公共财力的支撑下,在具体、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公共管理者容易产生盲目的冲动,最终踏出了超越现有国家环境法律的步子,容易给国家、社会带来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失。 由此看来,圆明园事件的最终处理,必然会具有一种标本意义。而从标本事件的过程和性质来看,如果公共管理部门不能首先真正认同和内化这些国家环境法律、制度所蕴涵的价值理念,如果其在各种大型工程开工之前,始终不能坚持和遵循各种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广泛地倾听各方尤其持反对态度的专家意见;如果不加紧强化和完善严格的责任追究制以及其他具体配套制度,那么,无论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如何完备,也会不断以各种形式被践踏和超越;而类似于圆明园工程的各种环境事件,也容易层出不穷。 □阮占江(北京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