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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网间结算要平衡六大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10:18 通信信息报

  导读:在六大运营商同台竞技的市场竞争格局下,隐藏着各个方面的利益冲突。因此,科学合理地制订我国网间结算标准,应不遗余力地做到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促障网间互联互通,促进我国电信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本报记者 修荣腾

  一时间,针对张昕竹及新网间结算方案的热炒平静了下来,从中看出,业界关于网间结算的思考已经回归到了理性。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历史、国情、技术、市场等因素,以科学发展观制订网间结算标准,要做到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

  平衡不同网络下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自1998年我国电信业开始进行改革重组以来,我国初步形成六家运营商同台竞技的市场竞争格局。在这样的一个格局当中,各家运营商都拥有或大或小的客户群,这就形成了不同网络下的用户。作为有责任提供社会福利的电信运营商,必然要有为所有的网络用户服务的义务,这也是我们制订网间结算标准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成本最终要落在消费者的身上,而无论什么方式的网间结算,运营商的结算付出最终将由电信用户来承担。因此,制订网间结算标准,首先要顾及到用户的利益。

  我国电信网络主要包括固网和移动网两种组网方式。当前,移动通信在某种程度上是收入较高阶层的“特权”,而收入较低阶层使用最多的通信手段仍然是固定电话、IC公话,和作为“固定电话的延伸和补充”的

小灵通。不仅如此,移动用户之间也涉及到利益的平衡问题。我国电信市场上高移动资费和双向收费,给移动运营商带来打格战的机会。在价格战当中,运营商为刺激用户增长,为新入网用户提供各式各样的优惠政策,却往往忽略了现有用户群,这就在网内用户间形成不公平待遇。

  因此,制订网间结算标准,必须同时考虑移动网和固网的可持续发展,兼顾不同网络下用户之间的利益。否则,不平衡的网间结算就有可能形成“劫贫济富”,不利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从而影响到我国国家形象。

  平衡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关系

  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有两个核心内容,即成本控制和效益最大化。

  电信业改革重组之后,我国电信运营商历史成本各异。在电信市场上,移动运营商轻装上阵并抢占了市场先机,而固网运营商却把我国电信业的历史包袱和负担承担了下来。如今,各大运营商都以市场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市场经济中,他们的起跑线一致,但背负的包袱却大相径庭。

  我国电信运营商的企业效益在我国电信市场机制下也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在异质竞争中,移动市场如日中天,固网市场却日益萎缩,固网运营商陷入增量不增收的境地。而在互联互通中,移动运营商与固网运营商从中获得的收益也是不同的。据不完全估算,移动运营商有近一半的营收入来自与与固网运营商的网间互联互通。固网运营却表示,他们从移动运营商那里得到的结算费尚不足以支付网间互联互通成本。

  从根本上说,平衡电信企业的利益,本质上是平衡用户利益。这是因为,电信用户的通信利益,最终要靠电信运营商的企业行为来保障,企业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最终会影响到用户的利益。但平衡电信企业之间的利益相当复杂,因此,制订网间结算标准,必须平衡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利益,考虑到电信运营商的业务、价格、收益、成本以及互联互通意愿,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用户利益。

  平衡市场格局关系

  国内当前六家运营商同台竞技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在这个市场格局当中,运营商以主体地位参与到市场中来,按市场规律办事,既竞争,又合作。

  制订网间结算标准自然要遵守市场经济规律,平衡市场格局利益关系,促进电信运营商的竞争与合作。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是我国进行电信业改革和重组的初衷,而这种竞争关系也已经初步形成。因此,平衡市场竞争格局关系,关键是平衡运营商在竞争当中的利益冲突,使运营商在合作中共赢。

  平衡市场格局当中的运营商合作关系,要保证运营商在业务、价格、收益和成本方面的均衡,使利益不至于倾向于任何一边,从而维持现有的电信市场格局,促进运营商之间的有序、有效的合作,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科学地推进电信业可持续发展。

  平衡有效竞争关系

  我国电信企业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一股独大”,这为运营商打价格战提供了方便。而在移动市场,移动通信资费较高,并且实行双向双费,这为移动运营商提供了相当大的调价空间。为了发展业务,抢夺用户,移动运营商大打价格战,各项资费套餐层出不穷且千变万化,让消费者眼花缭乱,移动通信价格极度混乱。“恶性”价格战的结果将带来运营商心态的扭曲,从而造成网间互联互通的磕磕碰碰,人为阻碍互联互通的事件不断。这种市场上的价格无序竞争,最终损害到用户的通信利益,也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很显然,如果利益倾向任何一边,都有可能产生无效竞争,而国家对电信业进行改革重组,需要的是运营商之间的有效竞争,并非上述的无效竞争。因此,制订网间结算标准。

  竞争范围不同,竞争只会激烈,而且是无效的竞争。促进有效竞争,根本的是不能让运营商仅仅局限于存量市场,开放增量市场是必由之路,而全业务经营就是为了实现这种开放。在全业务经营下,运营商获得再发展的源泉和筹码,更需要合作与竞争,从而促进有效竞争的实现,为用户谋福,为企业谋利,为国家谋富强。如果这个坎迈不过去,我国建设电信强企、强国目标将大打折扣。

  平衡普遍服务关系

  网间结算实现了一部分网间互联收益的重新分配,影响着运营商做好互联互通的积极性。不仅如此,运营商的网间结算成本最终要分摊到用户身上,网间结算标准与用户的通信利益休戚相关。与互联互通如出一辙,网间结算也是一项普遍服务内容,是国家的责任和运营商的义务,因而监管部门必须把网间结算当作普遍服务来抓。

  对于普遍服务,监管部门采取强硬措施是毋庸置疑的大事。对于网间结算,监管部门必须高压手段和经济手段并用,不仅立足现有市场,还要远瞩电信业的未来发展,考虑到未来发展当中贫困地区的普遍服务。上文已经有过阐述,移动通信和固定通信在某种程度上分别是“富人”和“穷人”业务,而网间结算的成本最终要分摊到用户身上。因此,制订网间结算标准,必须平衡移动用户和固网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以“先富的人带动后富的人”为宗旨,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有所倾向,为建设小康社会“添砖加瓦”。

  平衡国际国内业务关系

  随着WTO的进程加快,我国的网间结算与国际接轨是毋庸置疑的事情,这就要求我们要制订相对合理的网间结算标准,平衡国际国内业务关系,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过高的网间结算费,将转嫁到用户身上,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

  而现行网间结算体系下过低的网间结算费制订于电信业改革重组初期,对新兴运营商而言是一个机会,但在现阶段却使得国内电信运营商在国际国内业务上存在利益不均衡问题。某些运营商利用过低的网间结算成本优势,以价格战冲击国际市场谋求自身的利益,却损害了其他运营商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过低的网间结算费还将为国外运营商创造一个更快、更容易地占领国内市场的机会,而国内电信运营商在国际竞争中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成本优势。

  在这样一个“请进来,走出去”的国际大背景下,现有的网间结算体系存在风险,显然不合时宜。

  综上所述,制订网间结算标准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既要考虑历史、国情、技术和市场因素,也要平衡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促进我国电信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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