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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中国的企业来讲,当然首先我们在法律中并没有剥夺任何人诉讼的权利,但是我觉得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我觉得有几点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的。我同意宁律师的看法,就是你要想告谁的话,你必须搜集大量的证据,这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我想光靠企业不行,后边还有一大批的专业技术人士,特别涉及到你IT业,你可能有不仅仅经济学,市场的分析专家,而且还有大量的你涉及到一个技术,一个特别核心的技术,你要对它进行一个评估,再一个,我觉得不能简单的去凭这种直觉甚至民族的情绪,我觉得这点我们要冷静,因为在国外也一样,都要保护自己的产业,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里头对于这类案件,我一直说,因为我们看的案例太多了,可能调查了七年以后的一个判决,就已经是几十万字,也就是几十万字政府调查的报告,就相当于一本书,这里头你想它后边是多少个律师在挣钱,多少个经济分析师在挣钱,所以这个就是说要做好长期抗战的准备,反垄断的执法是一个专业性的,也是旷日持久的。尽管中国有中国的特点,但是毕竟很多东西我相信要去接轨,因为我们也有可能到国外遭遇人家的诉讼,而且我们的企业正在遭遇别人的诉讼,一样的,我们也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它还是有一些共通的地方的。再有,诉讼的成本确实是很高的,这是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还有一个,就是很多我们国家有待于今后在执法过程中有待于完善的一些,和总结一些经验的一些适合我们国家的一些细则,包括大量的技术性的指引和规范,我相信可能这个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讲,因为更多的,这是一个法律的保护,更多的,我觉得是我们中国在这个法律的保护下,它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是如何去扩大自己的这种技术的创新,我觉得你有了核心的竞争力,你才能最终真正以实力去取胜。
另外在这里我还要强调一点,刚才谈到一个知识产权的问题,这点也是上也是国外的经验,不管怎么样去用《反垄断法》的滥用也好,协议也好,但是有一点是要强调的,因为刚才说了IT业是涉及到知识产权,这是一个核心问题,但是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跟《反垄断法》是绝对不会对立的,就是知识产权它的权利本身跟《反垄断法》是不能够对立的,因为这两个法,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律的制度,它的目标是一致的,只不过保护的方式不一样。
再一点,《反垄断法》它绝对不会去反知识产权这个权利本身,而是要反什么东西呢?他是一定要去反知识产权这种合法的权利,他在行使他的合法权利的时候,他会有一些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有这种排除和限制竞争的结果的这种行为。比如说在很多行为,在知识产权向下,它是非常正常的一种表现,比如许可,我不许可你和不许可他,也不许可他,这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知识产权的制度,他就可以许可,也可以不许可。
但是在《反垄断法》下可能就不一样了,我是按照《反垄断法》它的判断标准去判案,去判断这种行为,也许可能说我许可是可以的,但是你是一种什么目的呢?是一种为了划分协议的许可,划分地域的许可,你有这种目的,当然要有大量的证据支持。所以这点我觉得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不对立的。
宁宣凤:刚才黄教授所讲,在我国第55条本身它是一个很明确的说法,就是说前半句是讲如果你在正常的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你的权利的时候,本法不适用,只有在你滥用知识产权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时候,才会导致本法的适用。什么叫知识产权法下的滥用呢?现在从所有的文字上,立法的文字上来看,它仍然还会回到知识产权法,或者是其他的行政法规下的这个规定是否达到了,然后在反垄断法下看他是不是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然后导致第55条的适用。
同时刚才黄教授提到了许可的问题,如果你是一个基础性的,一个别人无法绕过的一个基础性的专利保护,你如果拒绝许可的话,那你就是一种滥用,因为你妨碍了技术的进步,妨碍了资源被最大化的利用,最后导致的其他竞争者受到损害,也最后导致的是消费者在市场上受到损害,这时候可能你就不能简单的说这个权利是我的,而且我是在我的有效的保护期内,在我有效的保护范围内实施,你不应该强迫我去许可任何其他人,这时候这样子的抗辩就是无效的。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跟宁律师和黄教授的聊天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两位跟我们分享了很多《反垄断法》方面的知识,谢谢两位,谢谢大家。
(本次访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