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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企业可获减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07:56  新京报

  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本报讯(记者 左林) 国税总局昨日公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表示,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或2年以上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可享受减税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除此之外,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或以上,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或以上。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税总局表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更具备高成长性,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鼓励创业投资把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将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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