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龙对《南京电视台一记者状告e龙》发表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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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12日 12:55 新浪科技 | ||||||||||||
2001年7月11日,《江南时报》刊载了一篇标题为《称被诽谤索赔10万,南京电视台一记者状告“e龙”》的文章。就该文所称“诽谤事件”,e龙公司特发表如下声明,以正视听: 一、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网站“e龙网”的经营者,一贯秉持规范运作的宗旨,不断加强其网站管理以确保“e龙网”在当今互联网业激烈的竞争中始终
二、根据我国《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e龙网”用户能够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享受“e龙网” 提供的各项服务,本公司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安全保障及防范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栏目明确制度、版主负责制度、用户登记制度、规则张贴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信息备份制度。由此可知,本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一个网站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采取了合理并且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该文所称“诽谤事件”的发生; 三、由于互联网讨论版具有信息量大、交互性强的特点,上网用户自负文责已成为国内互联网业的通例,并已被《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所采纳。因此,对于该文所称“诽谤事件”,本公司深表遗憾,但有关当事人如欲就此追究本公司的法律责任,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四、截至本声明发布之日,该文所称“诽谤事件”的有关当事人从未与本公司进行任何直接交涉,本公司也尚未收到任何由有关司法机关就该文所称“诽谤事件”作出的任何正式通知。有鉴于此,本公司目前尚不会就此事件采取任何行动,但针对《称被诽谤索赔10万,南京电视台一记者状告“e龙”》一文中某些严重损害本公司和“e龙网”声誉的言论,本公司保留包括诉讼手段在内的全部权利以追究有关人士的法律责任; 五、随着我国互联网业的发展,通过网络进行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将日益频繁。对此,本公司尊重受害者捍卫名誉的权利,但坚持认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谨慎、适度,应当以不干扰网站的正常秩序、不侵犯他人正当的言论自由、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六、本公司相信,此次“诽谤事件”绝对不会对本公司和“e龙网” 的正常发展构成任何阻碍。借此机会,本公司对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和支持本公司发展的各界人士,以及众多网民对“e龙网”给予的厚爱和关心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本公司吁请广大媒体在发布及转载相关报道时保持客观、审慎的态度。 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01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