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于静/采访
2002年2月25日,e龙发表声明,将要求法院向搜狐公司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后,搜狐公司法律部于2002年3月8日发传真通知e龙公司搜狐公司将按照法院判决书履行义务。3月13日,e龙公司给本报发来声明表示,拒绝接受搜狐现在的道歉方式,并保留向搜狐公司再次提出诉讼的权利。
e龙称:我公司的人员登陆搜狐网站,检查搜狐公司的道歉声明时,始终没有发现法院要求的“在其网站主页上”的道歉信。只是在搜狐网站主页第四屏(以15寸计算机屏幕为准)右边的“精彩推荐”栏目中发现了一条叫作“声明”的文字连接,点入后为搜狐公司发表的有关此侵权案的声明。对此e龙公司的评定如下:
(1)搜狐公司缺乏基本的诚意,法院要求搜狐公司在2001年11月18日之前就应该向e龙道歉,但是搜狐公司一直拖延时间,拒绝向e龙公司道歉。该行为本身应该受到法院的进一步制裁。
(2)法院要求的是搜狐公司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刊登致歉信,e龙公司认为搜狐公司在其主页上发布一个叫作“声明”的文字连接并非是致歉信。
(3)与传统媒体不同,互联网的页面的长短与大小是可以灵活调整的,所以搜狐公司需要发布的道歉信完全不会由于技术问题而不能在其主页发布,搜狐完全能够在其主页刊登道歉信的全文。
(4)“声明”的文字连接所处的位置在“精彩推荐”栏目中。该栏目是搜狐公司发布商业性促销内容的位置,而“声明”的文字连接被穿插在这24条商业性促销内容中。在此位置发布与商业性促销内容毫无关系的所谓的“声明”的文字连接并穿插其中是鱼目混珠,本身具有蒙骗法院以及大众的嫌疑。
基于以上事实,e龙公司认为搜狐公司的做法是想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的惩罚,以掩盖其侵权行为的事实。e龙公司于2002年3月12日决定,拒绝接受搜狐公司现在的道歉方式,并已通过律师在3月12日向法院提出要求搜狐向e龙真诚道歉。e龙公司并保留向搜狐公司再次提出诉讼的权利,要求搜狐公司向e龙真诚道歉。
e龙公司认为搜狐公司的侵权行为是无视中国知识产权的典例。作为互联网行业的领头军,如果搜狐公司仍然不能知错认错,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将成为一纸空文,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将会越演越烈。如果连判决都不能维护被侵权者的利益,使搜狐按照要求履行法律的义务,那么在中国谁还会遵守、重视知识产权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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