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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白食不是无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10:14 东方早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唐光诚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国务院新闻办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互联网转载作品的付费问题,国务院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会予以解答。

  笔者注意到,王自强的观点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肯定互联网不享有转载作
品法定许可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认为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报酬标准没有规定。实质上,既然互联网不享有转载作品法定许可的权利,也就侵犯了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同时要支付报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肯定了互联网享有转载作品法定许可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一样是部门规章的上位法,如果国家版权局没有专门对网络转载付酬制定新的标准,或者新的标准出台之前,就应该视为适用与报刊转载付酬同样的标准———上位法规定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不能因为下位法的“过失”受到损害。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可能对网络转载付酬制定什么标准。

  所以,假如国家版权局把现在网络转载“吃白食”归咎于法律存在的问题,而网站也以此为借口的话,那么,国家版权局就应该为此承担网络转载“吃白食”所造成的所有侵权责任。所以,网络转载“吃白食”不是法律存在问题,而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普遍性的网站侵权问题。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唐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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