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盗卖QQ号案宣判 虚拟财产立法刻不容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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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11:19 南方日报 | ||
轰动一时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近日被一审宣判,深圳南山区法院认定QQ号并非刑法意义的财物,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而不是盗窃罪,分别判处曾某、杨某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 法院再一次巧妙地绕开了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相比之下,2003年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的司法判决中,法院虽然回避了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但尚且承认玩家的虚拟 而这一次,负责QQ号码被盗案的南山区法院认为,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本质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是免费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如果这一认定成立,那么网络社会中的诸如邮箱账号、游戏账号等都有可能不被认定为“财物”,甚至很多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等也可能不被认定为“财物”。那么,这些东西将由谁来保护呢?很多法律专家认为,本案其实凸显了我国刑法学界对“财物”概念的不同解释。虽然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一般意义上的财物是仅仅包括金钱与物品,不包括金钱和物品以外的财产性利益,更不能包括其他非物质性的利益。而在本案中,“财物”的外延还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甚至是能满足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QQ号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即时通讯工具的号码,同时也能被售卖并为犯罪嫌疑人创造了经济利益,应该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包含于广义上“财物”的外延。因此一些专家认为,QQ号被盗也应该被认定为是一种盗窃行为。 例如,韩国法律就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其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尽管在此之前,有 人大代表曾经提出要将虚拟财产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但是这一工作迟迟没有眉目。法律专家也私下表示,虽然在实际执法中,虚拟财产在数额上如何衡定是一道难题,但这不应该成为虚拟财产迟迟没有立法的原因。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1亿,网络上虚拟财产的数额更是超过上百亿元,甚至一些地下的虚拟财产交易市场都已经拥有较大规模。可是国内却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规来保护这样庞大的资产,是不是值得有关部门反思呢? 陈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