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慧:点评首例盗卖网游虚拟财产被定盗窃罪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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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8:12 ChinaByte | |
作者: 李俊慧 争议双方: 公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小凡(网易兼职性员工) 案件事由: 2004年8月,网易举行“大话西游”两周年庆典活动。公关公司聘请小凡担任庆典活动的会务人员。小凡在接待参加庆典活动的玩家时,以工作人员的身份,拿取了玩家个人资料30多张。随后,他伪造玩家身份证22张,将假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骗取网易公司修改被害人的安全码,之后用网易公司发回的新安全码登录,在各地网吧盗得“玉狐狸”、“飞天”等多个游戏玩家的账号及装备,主要有“神兽剑精灵”、“猴精”、“步定乾坤履”、“斩妖剑”等,分别卖给“感觉No.1虾米”等玩家,从中获利近4000元。 今年1月9日,小凡涉嫌盗窃罪被羁押,2月8日被逮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小凡犯盗窃罪,于8月16日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则认为,虚拟装备依附于游戏中的虚拟人物,是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的电磁记录。对于玩家来说,虚拟装备是其交付了费用获得许可使用游戏软件和虚拟人物的权利后,再付出创造性劳动获取的虚拟物品。因此,本案涉及的虚拟装备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属于盗窃罪的调整对象,且盗窃数额达到定罪标准,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小凡窃取价值4605元的虚拟装备,并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不过小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单处其罚金5000元。 俊慧点评: 自2003年国内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李宏晨诉北极冰”案受理并判决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围绕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审结了众多案件。大都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几乎所有的纠纷都模仿“李宏晨诉北极冰”案走违约之诉的民事诉讼程序。其次,几乎都是玩家告运营商服务违约,保管不善等。其结果大多是恢复原状,即把丢失的虚拟物品再给原告提供一份。其三,来自虚拟中的纠纷在虚拟中解决。也就是说,这些案件都是在网络环境下解决,而没有延伸到传统现实世界。 本案依旧是围绕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但不同以往的是,这次走的是刑事诉讼,而且最后法院判定被告构成盗窃罪。 事实上,之前所有的相关纠纷,受害人都曾到公安机关去报案,但是,由于缺乏立法基础和相关案件处理经验,公安机关或是不予受理或答曰不属于管辖范围,受害人被迫选择了民事诉讼。 几乎所有和游戏装备或虚拟财产相关的案件,都要涉及到虚拟财产定性的问题,即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是否可以和现实世界的货币发生交互转换。 通常的模式是“RMB—>进入游戏—>虚拟劳动—>虚拟财产—>网络服务”,随着玩家的增加,又形成了“RMB—>进入游戏—>RMB—>虚拟财产—>网络服务”。也就是发生了“RMB—>虚拟财产”与“虚拟财产—>RMB”之间的双向转化。 当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一定的现实货币进行衡量或体现时,那么,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就不具有可质疑性,而虚拟财产的价格遵循值规律并受供求关系等经济学原理影响。 在民事程序中,由于民法的基本原理是“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再加上虚拟财产还与游戏服务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走民事程序可以很好的避免相关法律的空白。 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或曰“罪刑法定”),因此,在法律对虚拟财产没有进行释解前,虚拟财产是否满足盗窃罪的客体要件,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因此,采取刑事追诉程序则使得该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超前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