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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盛大难以破解新浪“毒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10:18 南方周末

  ——新浪的“毒丸”是“外翻式毒丸”和“内翻式毒丸”的结合体,盛大将难以破解

  王卫东

  编者按 2月22日,新浪董事会采纳了股东购股权计划,这意味着新浪给正在向新浪实施收购行为的盛大投下了“毒丸”。这并不是中国互联网业第一次遇到“毒丸”这个名词:
2001年,针对北大青鸟的收购企图,搜狐就启动了“毒丸”。“毒丸”是如何起源的?盛大又是否可以通过效仿先例轻易破解“毒丸”呢?本报约请此稿,以飨读者。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名案例来追诉“毒丸”起源。这个案例是最早出现“毒丸”概念的案例之一。

  让我们回到1984年。

  Household公司是美国一家多元化的控股公司,旗下分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运输、批发。在美国,当时才刚刚兴起恶意收购,之前人们通常是通过谈判来进行并购。所以由于防止恶意收购的反收购策略并不普遍。但也许是处于惊人的先见之明,Household公司的董事会在律师的提议下,于1984年8月14日以14票对2票通过了一项特殊的权力计划设置。该计划规定在达到某个触发点的情况下,Household的普通股东可以一股换一个购买新股的权力。这个触发点就是有两个:1.收购者宣布要约收购Household 30%的股份;2.由任一机构或团体收购Household 20%的股份。如果这种权力的持有人不履行这种权力,那么Household公司就有可能被收购。这时权力持有人就可以使用他手中的购买新股权力以100美元一股的价格来购买要约收购公司价值200美元一股的普通股。

  我们可以想象,成功收购了Household公司的某家公司此时就会像不知情者一口吞下了毒药一样,一旦成功收购的消息公布,Household的股东们开始以一半的价格购买收购公司的股票,就好象毒药的毒性发作,收购公司最终不仅不能收购Household,还有可能遭受致命的打击。人们因此将这种权力计划称为“毒丸”。

  此时,另一家公司DKM通过财务调查发现,Household公司的股票如果按照分拆价值来计算的话,是被严重低估了。于是他们就与Household公司展开谈判,讨论杠杠收购的可能性。但是这种讨论始终没有结果。而DKM公司又忌于“毒丸”不敢贸然行动。

  最终,DKM公司将Household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请法院判决:权力计划(即“毒丸”)是否属于商业判断法则的保护范围内。他们同时提出三点:1.Household公司董事会没有权力通过这个权力计划;2.该公司董事会没有权力剥夺股东,接受恶意要约(现金)收购的权力;3.该公司董事会没有权力从根本上限制股东自行选择投票代理人的权力。

  DKM公司的起诉甚至得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投资公司研究员的支持。可见“毒丸”计划在当时绝对是新鲜事物。它的出现可算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而法院通过判决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1.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57条、第151条授权公司采取这种权力计划。第141条(a)款授权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并且为董事会提供了连带的授权来制定权力计划。

  2.董事会通过的这种权力计划与其他的防御措施相比只是一种结构的变化,并没有摧毁公司的资产,计划的执行既没有使公司的资金外流也没有影响公司的财务灵活性,它没有稀释每股盈利,而且无论对公司和股东都没有负面的税务影响。这一权力计划也没有对Household股票的市值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将这种权力计划同其他的防御策略相比较,前者对公司价值结构的损害要小于后者。其他的防御措施会增加公司的债务,比如为了打发恶意收购者而付出的高价“绿邮”,或者高价回购自己的股票。权力计划的通过没有对公司的管理结构产生任何巨大的变化。当被要求收回这种权力计划的时候,董事会也不能随意拒绝。

  3.权力计划确实是阻止了恶意收购者获得大量股东的投票代理权,但并不限制每股的投票权。Household的证人就提出在最近的公司收购战中,持有不到10%股份的恶意收购者就曾通过争夺投票代理权来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这种权力计划即“毒丸”对于投票代理权的争夺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证据已经表明,很多持有不到20%股份的恶意收购者在很多投票代理权的争夺中都获胜,大量的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并不能保证成功收购这家公司。另外,证人的证词也说明,争夺代理权成功的原因并不在于恶意收购人所持股份的多少,而在与恶意收购者收购意图的合理性。

  法院最终判决在本案例中,权力计划即“毒丸”是被允许的。但法院同时也指出,这种判诀并不表示这一新出现的防御形式自动取得永久性的合法地位,而要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分别加以判决。事实也证明,后来出现的另一些“毒丸”就被法院宣布为非法而加以禁止了。

  本案例中所讨论的“毒丸”属于早期形式,称作“外翻式”(flip-over)。这种“毒丸”允许目标公司的股东以低价购买收购方的股票。后来发展出了“内翻式”(flip—in),即允许目标公司股东以低价(一般是半价)购买目标公司自己的股票。“外翻式毒丸”曾在1985年被“破解”过。一个名叫Goldsmith的并购专家收购了Crown Zellerbach Corp.51%的股份,因为他只是购买了其股票而并没有进一步与目标公司合并,而后者却是触发“毒丸”的条件,所以他没有触发“毒丸”。他成为了最大股东以后继而成为了公司的董事长,控制了董事会,并收回了“毒丸”。

  那么盛大可以效仿这一形式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是,新浪的“毒丸”是“外翻式毒丸”和“内翻式毒丸”的结合体,并不是Goldsmith所遇到的单纯的“外翻式毒丸”。

  随着商业复杂程度的增加,“毒丸”不断发展出新的形式。“No hand pill”和“Dead hand pill”是其中两种颇具代表性的。前者规定,在公司被收购的六个月之内,董事会无权收回“毒丸”,限制了新当选的董事会收回“毒丸”的权力,从而限制了收购者在六个月内收购目标公司,并且限制了新董事会管理公司的自由。因此这种“毒丸”是被法院禁止的。第二种“毒丸”规定它只能被设置它的那些董事或董事指定的接班人来回收,新当选的董事也无权回收。当然,这种“毒丸”也被法院禁止了。原因是特拉华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成员的权力是平等的,一些董事不能比另一些董事拥有更多的权力。

  实际上,“毒丸”自有生之日起,围绕它的争议和批评就没有停止过。光是学术界就有两种主要的批评意见。一种批评是“一竿子打翻一船”,认为包括“毒丸”在内的所有反收购策略都是不应该存在的,因为它们的存在降低了公司的价值。另一种批评则是呼吁“毒丸”应该由大多数股东来决定,而不是由几位董事会成员来决定。另外一些大的基金也支持这些批评,比如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CalPERS就规定它所投资的公司要制定或修改“毒丸”必须取得股东的同意。一些大公司例如惠普、3M、Allstate Corp.以及Bristol-Myers公司都迫于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修改了各自的“毒丸”计划。

  (作者为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美国纽约州律师,现任北京大学国际MBA访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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