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消费者状告运营商短信骚扰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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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 09:34 新华网 | |
新华网桂林12月12日专电 (记者 陈瑞华) 广西桂林市一消费者不堪两年来自己的手机屡遭“短信骚扰”,以侵权为由将手机运营商及三家SP商告上法庭,要求营运商道歉并索赔1元。日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住广西桂林市篦子园的符先生是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的手机用户,其号码为1307766***的手机自2003年开通以来,不断收到各种莫名其妙的短信,内容大多非常无聊。其中 符先生认为,这些无聊甚至黄色的“短信骚扰”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权益受到侵犯。他多次拔打 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要求屏蔽此类短信服务。但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以技术上无法实现为由,拒绝了符先生的要求。符先生表示,他的手机收到的“短信骚扰”多为南宁、北京等地SP商发来的,其中一家为新浪,而他从未在这家网络公司上注册过自己的手机号码。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应该对其所有的短信业务具有监督责任,不能任由SP商在自己的手机上滥发短信。为此,符先生以这些“骚扰短信”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为由,将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及新浪等3家北京、南宁的SP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发送侵权的短信,在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在法庭上称其对外发送的短信属正常业务范围,SP商发送的短信由SP商负责,原告起诉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新浪公司也在法庭上以书面答复称其在广西境内的联通用户发送接入端口为9888或3888,不会发送接入端口为8888的短信;原告称其收到了8888739***发出的短信,但没有出具公证书,难以具备诉讼证据的司法效力,新浪不存在侵权行为。另一家南宁的SP商也在法庭上书面答复称其发送一些娱乐性的短信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要求赔礼道歉无依据。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所发送的信息内容属娱乐性范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对原告的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等造成侵害事实和后果,原告认为被告系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符某的诉讼请求”。 符先生对此判决不服,表示要依法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