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入网合同听证 用户资料泄露运营商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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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3:28 京华时报 | |
本报记者 王秋实 昨天,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就《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召开听证会。 会上,消费者代表、电信运营商代表、消协和经济、法律、信息产业专家,就电信运 听证会进行了4个小时。会后,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表示,有关部门会参考听证会上的建议,对合同条款进行完善。 网民留言 市工商局与市通信管理局于6月28日至7月7日,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向公众征集意见,共收到416条消费者留言和25封电子邮件。以下为部分网民留言。 ▲对于预付费的神州行和如意通,多余的话费不能由话费拥有人支配,是一种明显的霸王条款和掠夺行为,强烈要求归还预付费用户对自己金钱的支配权。 ▲固定电话应取消月租费。 ▲北京网通出具电话清单并不是复杂的技术问题,1997年我在辽宁锦州时,锦州市就可以随时打清单。北京网通说是技术原因不能出具电话清单是站不住脚的。 听证焦点 泄露客户资料担法律责任 【合同条款】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代表】陈永峰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用户应对密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运营商也应制订有效措施,防止用户损失进一步扩大。 【律师代表】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认为,营运商未尽保密义务或其他义务的不能只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其他的责任。 运营商要求增加免责条款 【合同内容】在甲方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乙方向甲方申告服务障碍的,甲方应自申告之时起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月功能费。 【运营商代表】联通、网通、铁通等运营商在听证会上认为该条款执行难度大,要求增加免责条款。 联通北京分公司综合市场部业务管理中心主任谢勤说,因市政规划等原因造成信号受影响的,应该免除运营商的责任。谢勤说,上半年共有10多起基站被拆除事件,损失约1300万元。如果根据合同文本,出现这种情况还得免月租,那他们的经济损失太大了。 停机前应提前三个月告知 【合同条款】甲方对乙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 【消费者代表】王伟建议,运营商在中断电信服务的前3个月应向消费者通报。周思宇建议,运营商对于欠费户,在限制呼出电话、停机或撤机前应及时告知,并保留拨110、119、120、122等电话的功能。 【市消协代表】市消协投诉部副主任郎丹柯说,《移动电话入网合同》中规定,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机,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这一规定的比例对消费者不对等。应该在合同中增加附加条款另行约定。 题外话 消费者建议取消月租费 虽然两个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都未涉及取消月租费和双向收费问题,但昨天的听证会上仍有消费者代表提出应予取消。 消费者代表陈永峰说,固定电话月租费有重复收费之嫌,因为电话安装时已交过安装费,且打电话又交了电话费,月租费“师出无名”。陈永峰还认为,移动电话的双向收费也不合理,免费接听应该视为运营商应提供的服务,因此建议取消这两项收费。 对此,信息产业部电信经济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杨培芳说,月租费、双向收费的问题都不是这两个合同能解决的。杨培芳说,收取月租费主要是考虑到运营商的运行成本,不打电话时运营商也同样提供着服务,打一次和打100次成本是一样的,但现在按分秒计费并不科学,将来的发展方向是包月制。至于双向收费的问题,信息产业部会考虑拿出一个办法来,实现“谁主张、谁付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