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狼的哲学与电信运营商的规范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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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 14:32 IT时代周刊 | ||||||||||||
文/胡家源 以前,放养在草原上的一群绵羊因常受几匹狼的偷袭而损失惨重,这引起了羊群和牧羊人的极大愤慨。于是,牧羊人代表羊群去谈判,双方达成妥协:牧羊人每月为狼圈起几只羊供捕食……结束前狼补充了一句:万一不小心吃多了,由我们负责向羊群解释!
事实上,电信巨头的行事准则和狼的哲学相似,胜利者永远是自己。 不过现在看来,情况似乎有了很大的改善。5月23日各大IT网站头条消息都说,今后运营商所有与消费者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样本将由工商部门提供,运营商不能再向消费者提供由己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是为“规范合同”——这样,再也不能“最终解释权归运营商所有”了。 多么令人振奋的消息呀!于是有人拍手称快:“霸王条款”要废了! 可是,协议是北京工商局和通信管理局以及北京移动、北京联通等几方协商达成的,一方是代表监管者的牧羊人,一方是代表饕餮之口的狼,看不到任何羊的影子。也就是说,经过了又一轮妥协,牧羊人改放养为豢养,狼不许进来吃,牧羊人会适当自觉地为狼选择食用的方式,美其名曰:“规范合同”! 这就是现实灰色的逻辑。改变不了狼羊之间的力量对比,就改变不了现实。正所谓善门难开啊!一个“解释权”惯例被打破,难保消费者不把矛头转移到诸如“电话卡期限过短”、“余额不退”这些更为致命的诟病上去,万一大家联合起来风起云涌地“闹革命”,那草原狼们岂非自讨苦吃? 作为牧羊人的通信管理局,在制定规则过程中显然受到大公司的游说和影响,另外考虑到信息产业政策的局限,地方政府也不可能对涉及全局的细节做出重大的改动。如此,用来平息民愤的“规范合同”,倒是只可以作为“隔靴搔痒”之策聊以自慰一番罢了。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作为弱势群体——羊们的消费者,根本没有赖以维权的强有力且经济有效的手段。消协吗?没有诉讼主体地位,不能代理消费者起诉,况且尚没有足够的律师力量和相应的“鼓励”机制。法律吗?依照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单个消费者官司打赢了,同类消费者并不可以无须起诉适用同一司法判决。 也就是说,从法律程序上说,必须每个消费者都起诉。现在大家都很忙,哪有时间当面挨个儿打耳光?只好随它去了。可是,这样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