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案终审3被告被课刑 华为称权益得到维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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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14:22 ChinaByte | ||||||||||||
天极网5月20日(记者 于艺婉) 持续了近两年的沪科案,终于在日前有了终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2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为:认定3名被告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王、刘为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以5万元罚金;秦学军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三名被告系原告深圳华为公司的前员工,三人在2001年7月从华为辞职后创立“上海沪科技术有限公司”,并与上海贝尔合作开发了被原告称为与其产品相象的8501B产品。2002年10月上旬,华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沪科公司索赔200万元人民币,而当月中旬,UT斯达康宣布以200万元人民币和分3年授予1500万美元期权的代价收购了上海沪科,于是,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三人遂成为UT斯达康员工。 上海贝尔和UT斯达康先后被卷入沪科案中。在UT斯达康收购沪科几天后,华为突然撤销了民事诉论,并因8501B产品曾销往过佳木斯而向当地警方报案,称王志骏等3人窃取其商业秘密,制造并销售与华为相似的产品。2002年11月22日,佳木斯警方赴杭州,将3人拘留。12月18日,该案件移交至深圳市司法机关。2003年6月17日3人被批准逮捕,并于2004年5月8日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提起公诉。 三名被告在2004年12月7日一审获判有罪后十天即已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原告深圳华为公司已经于昨天(即2005年5月19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于该判决,华为新闻发言人傅军表示:“国家一直在积极提倡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我们也依法保护了自己的权益。” 记者致电被告方家属律师臧伟,她说:“家属还未通知我这个案子已经判了,我暂时还不能发表任何看法。” 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三名被告的现任雇主UT斯达康公司对此还未公开表态。(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