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出台新规 运营商不得向管理层转让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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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 09:03 通信产业报 | |||||||||||||
作者:许婷 本报讯 4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暂行规定》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卫通六大运营商均属大型国有企业,因此企业产权不能向管理层转让。 李荣融解读《暂行规定》 李荣融指出,《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大型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 “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李荣融表示。 事实上,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推行管理层收购,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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