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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业反倾销第一案本周终裁 康宁税率可能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07:5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沈娟 发自上海

  我国“通信业反倾销第一案”有望在本周作出终裁。业界普遍认为,终裁的肯定性结论与初裁并无差异,康宁等企业倾销幅度的认定则可能会有变化。但反倾销的胜利并不是决定国内光纤产业回升的唯一因素。资金周转、不正当竞争等是制约该产业发展的其他重要原因。

  2005年1月1日以前,中国“通信业反倾销第一案”(指对美国康宁、日本住友、韩国LG等公司低价向中国倾销G625单模光纤的调查)终裁结果就要浮出水面。

  12月17日,本报记者从商务部公平贸易处李国刚那里得到的最新消息是:“最后的裁定肯定会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公布出来。”只不过“具体哪天公布还不能完全确定”。

  至于业界最关心的有关该案终裁各企业倾销幅度的认定,李国刚表示不便透露。

  业界普遍认为,终裁结果肯定性结论应该与初裁并无差异,至于对各个企业倾销幅度的认定会跟初裁有多大差异,目前仍然很难推断。

  不过,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的信息称,对康宁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将与初裁结果有些出入,“要比初裁规定的税率低”。该人士同时透露,具体裁定本周将有结果。康宁光纤大中华区市场总监陈子刚表示,由于此事由公司美国总部协调,他本人不知悉任何进展细节。

  2004年6月,商务部作出的肯定性初裁结果显示,对康宁收取的保证金比率为16%。

  性质应无变化

  从2002年开始,中国的光纤市场价格一路下滑。国内企业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外光纤企业存在倾销行为,于是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商务部从2003年7月开始对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但由于情况复杂需要继续调查,2005年1月1日前才能作出最终裁决。

  在初裁之后和终裁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对于存在倾销行为的产品则要收取与初裁认定的倾销幅度相等的保证金。

  “一旦终裁的倾销幅度认定,中国就要对这些企业的相关产品征税,基本上征税幅度就是终裁认定的倾销幅度,”李国刚告诉记者,“在这段时间已经交过的保证金则是‘多退少不补’。”由于国外企业需要支付的税率将直接影响其在中国销售产品的价格,税率也就是倾销幅度的最终认定成为行业内关注的焦点。

  对于终裁结论的初步估计,“总体来看,结论应该还是跟初裁差不多。”反倾销案件中中方代表律师贺京华对记者表示。一般来说,终裁和初裁在案件性质的认定上不可能有太大的差别。

  记者从商务部公平贸易处了解到,2004年7月,商务部分别前往美国和韩国进行了实地核查。进行实地核查的企业分别是美国康宁公司、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和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这三家公司在商务部的初裁中,保证金比率分别为16%、7%和32%。

  记者还了解到,因遭到公司方反对,商务部对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地核查没能成行。该公司在初裁中被规定的保证金为46%。

  至于实地核查的具体内容,李国刚告诉记者,主要是对这些公司的账目、工厂实地等情况有一个直接的认识。“比如说,公司的账目一般也不可能完全送到商务部,只有商务部亲自去核查。”

  “事实上,除了实地核查,听证会和问卷等方式都是商务部核查的重要手段。”李国刚告诉记者。高了还是低了?

  那么,对于各个公司倾销幅度认定最终会比初裁高还是低呢?

  “可能在最终裁定的税率上会有些变化。”至于原因,贺京华向记者解释说,“商务部初裁是根据各个公司应诉的书面材料算出来一定的倾销幅度,而之后商务部会到各个企业做实地核查等一系列更具体的工作,然后再作出一些调整。”

  不过,他对于康宁税率是否会降低的说法拒绝作出评论。

  贺京华认为,如果公司提供材料是假的,商务部核查发现材料有问题,那么最终裁定可能会对我们有利,最终认定的倾销幅度很可能比原来高。

  “我们也很难根据材料作出判断,因为企业向商务部提供的价格、成本等很多信息都是保密的,作为申诉企业的代表我们没法看到。”中方代表律师郭东平告诉记者。

  那么国内企业又是如何看待这个结果的呢?“当然是幅度越高越好。”业内人士称,“实际上就是希望这些国外企业的产品在增税之后,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价格提高到合理的水平,能够抵消倾销对国内企业造成的损害。”

  而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在光纤反倾销的申请中,不太可能出现追溯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从法律上来看,可以对初裁前90天的行为进行追溯,也就是对之前的倾销行为要求征税进行补偿,但我国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先例,法律对于追溯的要求比较严格。”郭东平告诉记者。

  “事实上,行业内很多企业已经不把注意的焦点放在终裁结果上了。”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提出申请到终裁这么长时间里,国内的光纤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必须把焦点放在市场销售上。”而这种“不单一依赖于反倾销裁定”的态度,则被一部分业内人士看作是国内光纤企业心态成熟的表现。

  初裁影响初现

  尽管市场对于肯定性终裁的结果基本认定,但“退一步说,即使终裁是否定性裁定,也不能说国内企业是输了”。

  业内人士表示,整体来看,初裁之后的市场已经有了变化。

  郭东平律师介绍称,初裁以后,由于采取了相应保证金措施,在一部分进口库存消化之后,市场竞争环境确实得到改善,国内相关产品价格不再持续往下了,海关进口数量也有一定的下降。

  “此前在中国市场上倾销幅度相对比较大的韩国光纤,在目前的市场上已经基本上看不见了,被打回去了。”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慕成斌不无兴奋地告诉记者。

  业内人士心知肚明的是,在此次反倾销案件中,焦点企业就是国内的长飞光纤和美国的康宁。初裁之后,美国康宁公司曾成为该申请的第一个触礁者,一批G652单模光纤产品被海关扣留。

  康宁因此受到很大的打击吗?事实似乎并不如想象中乐观。

  有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虽然有些海关对于存在倾销可能性的产品不放行,但并不是所有的海关都是这样,有传闻说相关产品在海南不放行,在成都是放行的。”

  “我个人认为,这次事件对康宁没有多大影响,康宁产品价格一直是相对高的,现在康宁还是在中国照卖,因为运营商有需求。”慕成斌告诉记者。

  康宁公司代理律师任勇则以“职业规则”为由拒绝回答在此次案件中相关问题的最新进展。

  “在反倾销事件之后,中国光纤光缆业市场形势确实在今年下半年已经开始有所好转,随着光纤到户工程的推进,运营商对于光纤光缆的需求开始上升,”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秘书长王家梁告诉记者,“但是国内的光纤光缆企业目前一个更大的问题在于资金周转。运营商的回款时间非常慢,光纤光缆企业都是贷款运作,资金周转是行业内又一个棘手问题。”

  相关链接

  2003年5月7日,武汉长飞和江苏法尔胜向商务部正式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为:90011000。

  2004年6月16日,商务部公布初裁决定,认定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光纤存在倾销。

  2004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调查截止日期为2005年1月1日。

  2004年7月,商务部派员到美国、韩国的三家相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2004年9月7日,商务部召集利益各方进行关于“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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