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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基因有缺陷 所育婴儿基因是否应该被改变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2日 10:23 南方周末

  文/方舟子

  今年2月,美国芝加哥一家私人诊所宣布诞生了一位做过基因检测的女性“试管婴儿”。

  婴儿的父母并没有患不孕症,但是33岁的母亲携带有一个致病的基因,使得她在几年
之后将会患上阿兹海默症。阿兹海默症即老年痴呆症,一般在老年才出现,但是个别的人(大约占阿兹海默症患者的百分之一)由于携带致病基因,在30-40岁时就开始发作。这位母亲的姐姐也带有该致病基因,在38岁时即出现了老年痴呆症状。为了确保这个致病基因不遗传给其子女,这对父母接受了体外受精,并在将受精卵植入子宫之前做了基因检测。

  这是否太残酷?

  《美国医学联合会杂志》在2月27日发布这则消息的时候,同时刊载了一篇评论,认为这里存在着一个生物伦理问题:几年之后这位母亲将会无法照顾其女儿,甚至可能不会认得其女儿,其女儿小小年纪就会目睹其母亲的健康状况恶化、死亡,无法享受母爱,这是否太残酷?

  其实评论者问的是,“让患绝症的人生儿育女,是否合乎伦理”,而不是“用基因检测的办法帮助有遗传病的父母生下健康的子女是否合乎伦理”。如果我们同意有遗传病的父母也有生殖的权利,那么让现代医学技术避免致病基因的遗传,似乎是无可厚非的。在美国加州,高龄产妇被政府要求对胎儿做染色体检测,如果胎儿患有唐氏综合症,即因为染色体畸变产生的先天愚型,流产几乎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除了极端的反流产人士,很少有人会对通过遗传检测避免像阿兹海默症、先天愚这类致命的、严重的遗传病的做法表示异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遗传病都是如此严重的,而某些所谓致病基因也可能有其他益处。例如与先天愚相比,镰刀型贫血症就不算是很严重的遗传病,患者只要小心谨慎也可以过正常的生活,而且携带一个正常基因和一个镰刀型贫血症基因的人,对疟疾的抵抗力要比正常人强,在非洲等疟疾流行的地区,镰刀型贫血症基因反而有生存优势,因此镰刀型贫血症基因的频率在黑人中较高。美国并非疟疾流行的地区,镰刀型贫血症基因不具有优势,因此美国的黑人在近年来往往通过基因检测避免生下携带镰刀型贫血症基因的子女。但是我们不知道有多少致病基因具有我们所不知道的生存优势,是否应该把这些致病基因都剔除?

  像阿兹海默症、先天愚、镰刀型贫血症的致病基因,其致病是必然的,但是并非所有的致病基因都如此,其携带者是否得病,与环境因素甚至是偶然因素有关。如果我们知道了某种等位基因的携带者在四、五十岁时有百分之六十的可能得癌症,我们是否应该检测这种等位基因?

  必将导致一个根本问题

  在今天,我们一旦从受精卵中检测出致病基因,所能采取的措施只能是将那个受精卵抛弃。但是在将来,我们有可能能对受精卵进行基因疗法,将致病基因置换成正常的基因,我们是否应该这么做?到那时候,我们也有能力改变正常的等位基因,比如将金发基因改成黑发基因,反之亦然,甚至能对下一代实施遗传工程,引进优良的基因,比如引进能增强免疫能力、记忆能力或抗衰老的基因,我们是否允许这么做?

  所有这一切,归根结蒂涉及一个根本问题:我们是否有权利设计人类后代的基因?是否能通过遗传工程生下我们心目中完美的孩子?

  这很容易与赫胥黎的“美丽的新世界”联系上。但是赫胥黎笔下的那个“美丽的新世界”之所以可怕,关键并不在于它采用了遗传技术设计人类后代,而在于那是个专制、集权的社会。利用遗传技术的是政府,而不是父母,目的是为了政府利益,而不是后代本身的幸福。如果是在一个民主、自由、人道的社会里,如果由父母做自由的选择,如果以后代的幸福为宗旨,那么我们是否会同意遗传设计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提倡的?

  如果我们能够同意,遗传设计在某些条件下是可取的,那么是否应该把这种权利完全交给父母,而政府并不加以干涉?个人的选择有时会危及人类社会的利益。最简单的一种遗传设计是选择后代的性别,这是目前就可以做到的。在传统社会中,父母倾向于生男孩,如果允许他们自由选择后代的性别,必然会导致性别比例的失调,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是在某些国家已经出现的,而在这些国家,也都因此禁止对婴儿的性别进行选择。在未来的遗传设计中,无疑还会有类似的社会问题出现。如何处理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并没有简单的答案。

  还处于提问题的阶段

  尽管自古以来各个人类社会的自由度不同,但都允许父母在一定程度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培养子女。在现代社会,父母被认为应该尽其所能,为子女提供充足的营养、良好的教育和保护其身心健康,或者说,应该为子女的发展提供尽可能好的环境条件。那么,为什么父母就不能为子女提供尽可能好的遗传条件?这里涉及到如何看待环境和遗传的关系问题。

  一般的人倾向于认为环境因素是外在的、可塑的,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可以改变的,而遗传因素是内在的、固定的,其后果是不可改变的。因此人们倾向于宽容对环境因素的选择、设计和改变,却较不能容忍对遗传因素的选择、设计和改变。但是遗传学早已证明这种遗传决定论的观点是错误的。基因与环境的关系是极其复杂、不可分割的。在一个人的身心发育过程中,遗传与环境的因素可能同样重要。那么,我们是否还应该对遗传和环境采取双重标准?是否应该让遗传决定论的偏见继续左右我们的决策?

  随着遗传技术的发展,对这些问题的解答越来越迫切。伦理问题与科学问题不同,难以有明确的答案。但是科学技术的进展在提出新的伦理问题的同时,却也有助于我们了解某些伦理问题的实质和寻找答案。在现在,我们基本上还处于提出问题的阶段,不要贸然下结论,更不要迫不及待地关上科学研究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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