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规范电信服务协议 歧义合同偏向用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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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 08:32 北京青年报 | ||||||||||||
冯晓芳 信息产业部将全面规范电信服务协议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 信息产业部把2004年定为“电信服务年”,全面整顿规范电信服务协议,确保格式合同条款责权对等、简单明了是重点之一。
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14日说,全面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是为了从根本上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利益。 近日,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全面规范格式合同形式的服务协议。并要求电信企业在电信服务协议制定的过程中要广泛征询消费者、法律界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确保格式合同条款责权对等、准确全面、简单明了。 据信息产业部介绍,电信企业应依照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不得擅自增减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 质量;发生用户争议时,电信监管部门将以服务协议为主要依据进行调解,服务协议中若存在歧义,以不利于合同制定方理解为准等等。而且,今后电信服务协议中不得出现排他性条款,不得直接或间接诋毁其他企业的企业形象,不得贬低其他企业的业务品牌。 此外,已经出台的清理整顿草案还对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形式和“咨询投诉电话”、“投诉处理时限承诺”等内容进行了要求。并在近日就草案向各地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和用户代表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修订后,清理、整顿、规范电信服务协议的工作将在信息产业部的统一组织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