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美国一家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官杰克逊做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将微软垄断案发回重审,并命令由另外一名法官代替杰克逊,来担任此案的主审法官。
联邦上诉法院的7名法官一致认为,杰克逊法官在审理本案时的一些举动不恰当,给人留下了他对微软持有偏见的印象。判决说:“由于杰克逊法官同外界进行了法律不允许的接触,比如,同媒体进行秘密谈话,在法庭外公开对微软做出了许多攻击性的评论,因此给人 带来一种对微软持有偏见的印象,因此我们决定撤换他,以进行补救。”
可以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这次判决中并未就案件的实体进行审查,他们的判决理由即杰克逊法官的不恰当行为属于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但在美国以及世界上许多法治国家,只要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正当的嫌疑,就足以推翻其作出的相关判决。与实体正义一样,程序正义是每一个法治国家严格遵守的规则。
所谓程序正义,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在此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或者嫌疑,这种办案结果就不可信,应当予以撤销。程序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调查取证程序、讯问当事人程序以及办案纪律规定等。在美国和其他许多国家,法官被禁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私下接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或者在判决没有作出以前在任何公开场合就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表示出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偏袒。如果存在这些行为,法官的判决就被推定为不公正,因此很可能被上诉法院推翻。这种法官的道德操守也就被人严重怀疑,并有可能影响其终生的形象。
程序正义历来被法治国家奉为圭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人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作了说明:两个人分吃一个饼,如果让其中一个人来分,另外的一人总是不放心,因为担心分饼夹私心。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分饼者不带半点私心,也难以消除另外一人的怀疑,而事实上,谁也不可能保证他分的饼就是最公平的。于是两人就定下一个游戏规则,一人负责分饼,而另一人有权先选择吃哪一半。这样,从程序上消除了担心者的疑虑,大家都觉得公平了。
这个比方,说明了程序正当的重要性和作用。在法治社会,由于权利的轻重,程序正当便尤为重要。因此,法治国家对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程序不正当,即使事实确实毋庸置疑,其结果也是不正当的。在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有一个著名的“毒树之果”法则,它规定,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询问等侦查活动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得在审判中用作证据,必须被排除在证据之外,哪怕这些证据材料非常可靠,而且确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因为获得这些证据材料的行为或程序不合法。换言之,不正当的程序就像一棵有毒的树,毒树结出来的果实也一定有毒。
法治国家严格依正当程序行事的做法,对其他国家的法治进程也有很大的影响,这在中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中更为明显。比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告知程序,如果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处罚就是违法的,法院有权撤销。(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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