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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受制于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15:33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沈莉 标准化的目标是提高生产率、便利国际贸易。在标准中纳入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成果,是当代全球标准化活动的显著特征。但是,当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时也会产生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如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 在近日商务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的“W TO: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研讨会”上,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强调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明确态度和坚定决心,对于在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不当结合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中国政府也将依据W TO规则进行管制。他说,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争议,是当今世界各国在采用国际标准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W TO应该以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果为基础,探讨该问题的解决方案。 中国政府曾于2005年5月向W TO组织提交“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提案,提请W TO对该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予以关注,并对解决方案进行研究。W TO专门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鼓励成员采用国际标准。作为W TO承诺的一部分,中国正越来越多地采用国际标准,现在,将近50%的中国国家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国际标准将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国际化组织,如ISO、ICU和ITU,已经制订了标准中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和知识产权许可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得到其它标准化组织的广泛认可和采用。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已引起广大中国企业的重视,最重要的还是要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己在标准中的话语权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比重,将发展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也是中国政府对广大企业寄予的期望。 易小准指出,对于进入标准的知识产权技术,应依法给予充分的保护。这既是中国政府应该履行的国际义务,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但标准和知识产权的不当结合也会出现问题,如知识产权信息不能及时、充分地披露,知识产权许可条件过于苛刻、费用过于昂贵等,都不利竞争,会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阻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他认为,这种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危害尤为严重,将严重阻碍其深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扩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也将导致经济贸易不平衡的进一步扩大。为此,W TO《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既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允许成员依法管制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 当前在信息领域,标准的作用愈来愈大。由于某些技术或产品在市场上占据了垄断地位而成为“事实标准”,如果它们不开放,知识产权属于某家公司,就成为“私有标准”,这种私有标准助长了垄断,阻碍了其他竞争者的发展。如在软件领域,微软的W ind ow s 操作系统、o ffice办公套件等都占据了垄断地位而成为“事实标准”,这些都属于私有标准,由于其不开放,竞争对手很难开发与其兼容的产品,使世界上其他企业很难在这些领域和微软竞争,从而很难打破垄断。一般国际标准组织对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收费是“合理且非歧视”的,但有时这个原则并不能真正贯彻。标准中的高昂专利费使我国企业不堪重负。我国DVD产业就是因为需付高额专利费而陷入困境,一台DVD机销售价格仅为60美元,但专利费就需付21美元。今年3月在德国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上,数家中国M P3厂商遭遇国外企业的“专利狙击”,展台遭到德国海关查抄,损失严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广大企业在发展中往往受到标准化中知识产权的制约。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计算机所研究员倪光南指出,应当提倡采用开放标准,它的指标、内容应该是完全开放的,基本上免费提供给业界各方使用,标准的控制和演变应该由一个开放的组织承担,实施标准的技术和产品都可以从市场上取得。这样有利于公平竞争、减轻用户负担、增强安全性。 倪光南院士建议,中国企业应将建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体系作为战略目标,逐步建立起自己的专利池。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常会涉及数量众多的专利,双方都告对方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交叉授权的方法解决。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我国企业参加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积极参与标准制订,争取在标准中反映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权益。单个企业与国际上的专利池组织谈判常常会吃亏。因此,有关企业可以联合起来与专利池组织谈判,争取较优惠的条件。 迄今为止,我国主导的标准还是少数,多数情况下还需要采用包含外国专利的标准,这对于我国产业的发展有很大制约。现在国际上VITA组织提出的关于标准中专利的“E x A n te RAND”原则已通过美国司法部的认可,这个原则可以避免今后使用标准时的高额专利费,对于当前专利拥有量较少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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