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宣布,《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网络广告的经营者一定要留意下列问题。
一问:什么是网络广告?
答: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 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问:网络广告经营归谁管?
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广告监督管理,并在HD315网站建立“网络广告管理中心”。区、县分局含直属分局负责对辖区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网络进行监督管理。
三问:经营网络广告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网站HD315 备案;
三 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管理机构和取得从业资格的广告经营管理人员及广告审查人员;
四 具有相应的网络广告设计、制作及管理技术和设备。
四问: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 在HD315.gov.cn网站上办理备案登记后,贴有备案标识的网站首页打印件;
二 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
三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
四 网站域名的注册证明有效复印件 ;
五 广告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 及广告监测措施;
六 《广告专业岗位资格培训证书》2份有效复印件 ;
七 《广告审查员证》2份有效复印件 ;
八 广告价目表。
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问:哪些商品不得上网络广告?
答:一 烟草
二 性生活用品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问:发布网络广告,还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种籽、种畜等商品的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发布出国留学咨询、社会办学、经营性文艺演出、专利技术、职业中介等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出证的内容发布广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发布的广告与其他信息相区别,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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