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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的海缆阻断事件使中国用户无法正常浏览海外网站,数以万计的网民因无法登陆北美地区的网站和收发电子邮件,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据有关方面的说法,这次故障大概将于本月二十三日中午完全排除。也就是说,中国网民与北美之间的网络通信将继续受到影响,前后长达半月之久。 目前,此次海缆阻断事件的原因尚未查清,但有关方面已经开始考虑善后及赔偿事宜。据来自台湾媒体的报道,“中华电信”公司近期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用户进行赔偿。据了解,“中华电信”将依照相关合约办理扣减月租费,以补偿客户因为断讯所受到的损失,此外并将拟定其他可能的优惠措施,以回馈因海缆故障造成的客户损失。台湾的用户对此赔偿是否满意,目前还没有任何信息反馈。 与此相对应的,中国电信方面是否对客户进行补偿还没有明确的表态,目前中国大陆的用户也还没有向中国电信提出赔偿的要求。那么,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角度来探讨一下,中国电信是否有责任和义务对用户进行赔偿呢? 一、从《电信条例》角度来看补偿问题 中国电信是一家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范畴,因此而产生的争议当然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这部刚刚颁布不久的法规恐怕要在这个事件中受到考验。 《条例》的第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而用户将在长达半月的时间内无法正常进行网络浏览,这种服务显然不符合条例的规定。那么,应当如何补偿用户受到的损失和不便呢。 《电信条例》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此次海缆阻断事件,前后将持续半月,明显属于“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情况,中国电信方面似应考虑依法“免收障碍期间的用户月租费”。 但是,事情似乎并没有这么简单。由于条例中规定的月租费主要是指电话通信业务的月租费用,而鉴于中国电信ISP业务经营方式的问题,大量用户并没有任何月租费可免,《条例》如何面对这种情况就成了一个难题。 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看补偿问题 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用户为了满足生活需要,接受ISP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让我们看一下《消法》对此事件的处理原则: 该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同时,该法第十一条还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此事件中,中国电信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未能提供正常的网络接入服务,致使消费者受到了财产损失(起码包括上网费用的损失),理应向用户进行赔偿。 但是,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这将成为一个关键性的难题。除了上网费以外,用户如果还有其他财产损失,应当如何赔偿?用户上网时虽然不能浏览北美网站,但对其他地区的网站却可以正常访问,退还全部上网费是否对ISP不公?这些问题恐怕还需要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三、其他ISP的法律责任 除中国电信以外,我国还有其他的ISP接入服务提供商,如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也有部分互联网电路受到影响;另外,有些ISP是通过租用中国电信的网络来运营,当然也发生了浏览故障。对于这些ISP来说,是否也要承担补偿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不管是从《电信条例》的角度还是从《消法》的角度来分析,这些ISP都要承担向用户进行补偿的法定义务。对于那些租用中国电信带宽的ISP来说,先向用户赔偿损失,再根据合同向中国电信要求补偿是一个合适的办法。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次事故对于中国的电信经营企业来说,也算是一件好事。一直是官商作风的电信经营者们恐怕要好好利用这次机会,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为将来入世后的市场竞争打下基础。(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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