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合法化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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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11:01 深圳特区报 | ||||||||||||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从2005年4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标志着电子签名从此获得了与传统手写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贸易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作为保障交易安全、识别电子商务交易对方身份的常用手段,已在实践中为交易各方普遍接受和认同。由于很多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对电子签名建立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而我国企业因为缺乏相关立法,在与国外公司进行交易
《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味着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但电子签名并非如发个邮件那么简单,它需要现代科技的配合,进行加密解密。也就是说,使用人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以电子形式的签名进行处理,在使用电子签名之前,签名一方须将其密匙交由一个可信赖的第三方(即安全认证机构)登记,并由该机构签发电子凭证。签名一方用密码技术在文件上签名之后将密匙和电子凭证一起交给接收文件的对方。对方通过电子凭证用密匙验证电子签名的正确性。 由此可见,电子签名的问题不是法律简单地规定“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就能解决得了的,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认证机制,而一定机制总是与特定技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电子签名法》在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同时,还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但对于其中涉及的具体技术并未作出特定化规定,而是采用联合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电子签名法常用立法技巧,确立了法律规范的技术中立性。如此开放性的规定,为未来的技术发展保留了空间,既考虑技术发展趋势,同时又规避复杂的技术问题。虽然《电子签名法》只是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小部分,但却为法律在调整科技信息领域确立了一个立法模式,具有先进性、开放性和前瞻性的特点,同时又不失现实性的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