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昌吉回族自治州为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的批复
你厅《关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开展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请示》(新信产[2008]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昌吉回族自治州列为国家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试点期限3年。
二、昌吉州回族自治州作为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把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延伸覆盖到全州农村,实现信息服务进村入户。进一步探索农村信息化普及培训的有效模式,探索“三农”信息服务的长效机制,探索农村信息服务体系与电子政务体系有效对接的经验,探索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和农牧区信息化的新路子,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
三、你厅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我部。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人:信息化推进司 任利华 孙燕
联系电话:(010)68208291 68208233